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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居所人均面積最低36平方呎 差過監獄 等於兩張單人床

港府今日宣布,下周一開始接受輸入外勞申請,並公布更多細節,包括僱主為外勞提供住宿的最低標準,每人所佔淨樓面實用面積(net usable floor area)最少為3.4平方米,即等於36.6平方呎,約為兩個單人床的大小。翻查資料,香港高度設防監獄,單人囚室面積有7平方米,即等於75.3平方呎;其他院所的集體囚倉,其規劃標準面積人均4.6平方米,即等於49.5平方呎,都比外勞最低居住標準來得「寛敞」。

根據政府公布,僱主須為輸入勞工提供居所,居所要符合標準合約所訂的標準,包括必須為清潔及獨立的單位,配備廁所、洗澡及煮食設備,有電力及食水供應,以及有基本傢具和物品,包括床、毛氈、枕頭、電風扇、雪櫃。 而睡房必須與休息室或客廳分隔,每間睡房不得放超過6張床。

雖然單位齊備基本生活所需,但合約列明「每人所佔淨樓面實用面積最少為3.4平方米」,亦即人均居住實用樓面面積約36.6平方呎就滿足最低要求,以一張3呎乘6呎的單人床為例,兩張單人床已差不多是外勞人均最低居住實用樓面面積。假設6位外勞共住一個單位,單位實用樓面面積有220呎便滿足到最低標準。

根據立法會文件,外勞最低居住面積甚至差過監獄。現時高度設防院所主要採用單人囚室,內置廁所及其他設施,規劃標準面積為7平方米,等於75.3平方呎,較外勞最低居住面積大一倍;其他懲教院所則主要採用不同大小的集體囚倉收容犯人,規劃標準面積每人4.6平方米,等於49.5平方呎,仍較外勞最低所佔實用面積多3成。

翻查資料,新加坡、馬來西亞規定外勞最低居住面積為4.5平方米,即等於48.4平方呎;而台灣就要求每人應在3.6平方米,即等於38.8平方呎。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建議,單計外勞的睡房,人均應該有3.6平方米,以4個外勞共住一間睡房為例,睡房應該要有14.5平方米,即156平方呎。

港府亦列明,外勞支付的住宿費不可超過工資的10%,僱主可從應支付僱員的工資中扣除相應的住宿費,而外勞亦須自行支付水、電、煤等經常性費用。值得一提的是,若是輸入中國外勞,外勞可住在他們自己於中國的家,僱主就無需提供居所。

假設一位僱主輸入外勞侍應生,現時薪金中位數是13,220元,僱主最多可向每位外勞侍應生徵收1,322元作為住宿費,按6位外勞計算,僱主有7,932元租用單位予6個外勞居住。

此外,港府亦簡化申請程序,現時每宗外勞申請經甄別後,原本勞工處的勞工督察會與申請僱主聯絡,安排巡查僱主的辦公地點和擬輸入勞工的工作地點,核實有關資料。日後勞工處會改以審視文件代替勞工督察的巡查,並按情況向僱主進行電話或書面核實。通過初步甄別的外勞申請,勞工處會在三個月內完成處理程序。

勞工處回覆《光傳媒》指,實用樓面面積一般不包括洗手間、水廁、廚房等所佔用的空間。而其他機構所訂的居住標準,會考慮不同因素及以不同方式計算,例如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以樓面面積計算,因此不能直接比較。

而勞工處以審視文件代替勞工督察巡查的安排只適用於處理「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申請,外勞抵港後,勞工督察會繼續巡查其工作地點及僱主提供的住宿,確保僱主符合《僱傭條例》及有關輸入勞工計劃的規定。如輸入勞工懷疑他們的僱傭權益受損,可向勞工處查詢或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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