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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譴責《紐約時報》 文章作者:港府竭盡所能對抗批評 威嚇海外評論者

保安局長鄧炳強昨(27日)去信《紐約時報》,對該報刊登一篇題為「香港人現時只能低聲談論自由」的文章,表示強烈不滿和譴責。文章作者王松蓮向《光傳媒》表示,港府沒有致力保護人權並廢除兩項嚴苛的國家安全法律,而是竭盡所能對抗相關法律的批評,「甚至威嚇那些在海外的評論者」。

於《紐約時報》刊登的評論文章由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亞洲區副主任王松蓮撰寫,文章開首便提出疑問:「那些《蘋果日報》該怎麼處理?」她引述跟朋友的對話中,對方壓低聲線問她:「應該把它們扔掉還是寄給你」,而這種低語在23條立法後,經常出現。

文章表示23條立法是2020年《國安法》實施後對香港自由的第二次嚴重打擊,香港人曾誠心相信北京承諾的「50年不變」,但現在已不再相信,港人現時只能把書籍、錄像片段、文件處理掉。

作者更在文章中說自己曾開玩笑,從來不需看《使女的故事》(The Handmaid’s Tale)或《飢餓遊戲》(The Hunger Games),作為在香港和中國工作多年的人,知道一邊懷念曾經享有的自由生活,同時受到日益加劇的鎮壓是甚麼感覺。

文章指出,《國安法》和23條立法使用的語言廣泛且模糊,旨在將公民自由置於死地、將保護人民自由的機構變成鎮壓的武器(broad, vague and blunt instruments intended to critically wound civil liberties and transform institutions that protected people’s freedoms into tools of repression)。

作者透露一名港人告訴她,很多人對自由的突然消失,早已司空見慣,對這個城巿及其代表的意義被摧毀,只會冷眼旁觀。但亦有一些經歷多年磨練而堅強起來的人,仍有希望和反抗。文章最後指出中國政府想世界忘記香港,忘記北京違背承諾,但香港人不會忘記。

鄧炳強昨日去信《紐約時報》譴責此文章,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有關管有煽動刊物的罪行,明確指出只有當一個人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具煽動性刊物才有機會觸犯法例,而有關刊物是否具備煽動意圖,則要考慮諸多因素,不可能在一個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定罪。

他更強調條例針對危害國安行為,準確界定犯罪元素,一般來港旅客不會作出相關活動,因此不會在無意間觸犯法例。並強烈敦促《紐約時報》確保有關香港的報道公平公正,停止「危言聳聽」。

針對鄧炳強的譴責,王松蓮回應指港府沒有致力保護人權並廢除兩項嚴苛的國家安全法律,而是竭盡所能對抗相關法律的批評,「甚至威嚇那些在海外的評論者」(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is going to great lengths to counter criticism about the laws, intimidating critics even those based abroad)。

對於港府聲稱若無「煽動意圖」或不知情,就不用擔心觸犯法律,她指出是否「知情」,則完全取決於政府(whatever the government says they are),相信每個香港人對此都會感到「極度安心」。

文章「香港人現時只能低聲談論自由」(Hong Kongers Now Only Whisper About Freedom)標題現已改為「香港人正在清除失去自由的證據」(Hong Kongers Are Purging the Evidence of Their Lost Freedom)。

港府譴責國際律師協會人權研究所 研究所:損害法律界自由公正履行專業職責的能力

另外,港府亦於昨日發新聞稿強烈譴責國際律師協會轄下的人權研究所,對23條作出抹黑和毫無事實根據的批評,企圖令國際社會誤以為條例有違國際法基本原則,從而對條例產生負面觀感,批評研究所用心極其險惡。

國際律師協會轄下的人權研究所(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s Human Rights Institute)日前發表聲明,質疑《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提出,當局可以禁止某些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代表涉嫌違反國安罪行的客戶,原因是他們有可能危及國安或妨礙警方調查、阻礙司法程序,,條款令人權進一步受打壓。而法例中措辭模糊的條款,可能會對香港法律界產生寒蟬效應:律師因擔心會被針對,將被阻止代表國安案客戶。

聲明又指條例中禁止拘留人士在48小時內諮詢任何律師,香港律政司辯稱一些律師並非真誠提供法律服務,可能藉機銷毀證據或通知共謀,然而,聲明指「律師的行為守則會阻止這種事情發生」。

研究所指出,此兩條款明顯違反《基本法》賦予香港居民保密的法律建議和法庭審訊,以及律師選擇權,國際層面上則違反聯合國關於律師角色的基本原則,即保護律師免受騷擾、恐嚇或任意干擾其職責,並維護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通信保密。23條更對法律界的獨立性施加重大壓力,進一步損害其自由公正履行專業職責的能力。

聲明強調23條大幅加劇對香港人權的打壓,以維護國安之名,限制港人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條例中許多被認為是犯罪的行為違反基本人權,如言論自由、和平集會以及公平審訊權。研究所指出條例所指控的罪行,定義廣泛和模糊,令任何形式的異見都有可能遭受任意和具政治動機的檢控,進一步增加香港社會的自我審查。

研究所續指條例中的「域外干預」令人擔憂,有可能被濫用為跨境鎮壓的工具,並指整個立法與香港的國際義務相矛盾。人權研究所共同主席、前瑞典律師協會秘書長Anne Ramberg Dr Jur hc指出,條款的模糊定義成為日益專制政府的新工具。另一位共同主席Mark Stephens則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加強了執行機關的權威,加劇鎮壓程度」。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條例上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的通常做法,並與世界其他國家或地區一致。發言人又強調限制被拘留人士諮詢律師的條文,只是暫緩被捕人士諮詢法律代表的權利,並不會影響他們依法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和選擇法律代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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