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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會面被指誘使被捕人認罪 投訴警察課:列無法證實 涉事警失錄影光碟沒匯報

監警會向立法會提交2022/23年度工作報告,有被捕人投訴兩名警員在第二次錄影會面誘使他認罪。涉事警員否認,稱只進行過一次錄影會面。投訴警察課指,沒有證據證明進行了一次還是兩次錄影會面,將指控列為「無法證實」。但調查發現涉事警員遺失了一套錄影會面光碟沒有匯報,最終兩警員遭警告,無須將事件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中。

監警會在報告列出一些個案,建議警方改善服務質素。其中一宗投訴人因「盜竊」被捕,他指控一名警員及一名警長在第二次錄影會面誘使他認罪,指警員涉行為不當。兩名警員否認指控,並表示只跟投訴人進行過一次錄影會面。

投訴警察課指,沒有證據證明兩名警員與投訴人進行了一次還是兩次錄影會面,或有關警員有否誘使投訴人認罪,因此無法斷定任何一方的說法,遂將指控列為「無法證實」。但投訴警察課調查時發現,涉事警員遺失了一套錄影會面光碟,卻未有遵從《警察通例》規定向分區指揮官匯報遺失光碟。

投訴警察課遂向該兩名警員新增了一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的指控,對他們作出警告,但無須將事件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中。

根據《警察程序手冊》規定,各警署須備存一本分發及交還錄影會面光碟的登記冊,以記錄警務人員提取的光碟序號、提取及交還光碟的時間,以及未交還光碟的原因。但各警署備存登記冊的格式並不統一,程序手冊未有確切列明監督人員需要檢查登記冊上的資料是否完整無誤。

監警會認為警方有必要全面檢視及優化相關程序指引,統一各警署的做法,並制定監察機制。投訴警察課同意建議,修訂了有關程序手冊,列明所有警察單位須對光碟的分發和交還進行監督。

法庭結案後21月才發還證物

而警方處理證物亦遭投訴,報告提到有警員檢取「盜竊」罪被告的所穿的衣物作證據,審訊後法庭指示警方需歸還衣物。被告投訴警方未發還衣物,涉疏忽職守。投訴警察課調查發現,案件主管錯誤指示證物室人員銷毀被告的衣物。投訴警察課遂把指控分類為「獲證明屬實」,並作出警告,但無須將事件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中。

另一宗投訴涉警方結案後未及時歸還證物,警員涉及疏忽職守。投訴警察課調查後,發現該案的刑事調查隊在刑事審訊完結後21個月才發還證物,根據警方內部指引,刑事調查隊需於法庭發出指令六星期後盡快處置證物,但警員在限期過後四個月才指示證物室人員處置證物。

而證物室人員表示,曾經向投訴人發出兩封通知信,並嘗試致電聯絡但均未能找到投訴人。然而,該證物室人員沒有記錄何時致電投訴人。根據警方內部指引,如未能於三個月內成功聯絡物主,證物室人員需向案件主管匯報。但證物室人員未有跟從指引,一年後才向案件主管報告情況。

監警會指,警方現時未有指引規定證物室人員,需將曾經聯絡物主的所有日期及時間記錄在檔案上,以致未能掌握證物室人員與物主聯絡的情況及經過,認為做法不理想,並要求投訴警察課檢視警方歸還證物的程序。

而部分前線警員未有在警察記事冊妥善記錄其日常職務及行使警權的詳情,例如進行截停搜查的搜身範圍、處理交通意外的過程,以及檢取證物的程序。在2022/23年度,有29項因未有妥善填寫警察記事冊的指控被分類為「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

102警員遭警告或訓諭 無人被刑事訴訟或紀律覆檢

根據監警會工作報告,2022/23年度累計2,218項指控,較上一年度2,747項下跌近2成。當中警員疏忽職守佔1,033項,行為不當、態度欠佳或粗言穢語佔942項,兩項數字均較去年下跌。而毆打有137項,較上一年度119項增加15%。

在2,218項指控中,1,664項無需進行全面調查,只有554項經全面調查,當中52項被列為「獲證明屬實」,佔所有經全面調查指控的9.4%。該52項中疏忽職守佔36項,行為不當、態度欠佳或粗言穢語佔14項,濫用職權佔2項。

另外有45項被列為「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3項被列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餘下454項被列為「無法證實」、「並無過錯」或「虛假不確」。

在2022/23年度,就監警會通過的投訴個案,有20名違規的警務人員遭警告(​​Warnings)、有82人遭訓諭(Advice),沒有人被刑事訴訟或紀律覆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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