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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特別報告員致函北京關注香港司法 學者:現時制度對被告「雙重剝削」

聯合國轄下人權理事會委任的「法官和律師獨立性特別報告員」Margaret Satterthwaite本月19日致函北京,關注香港近年的立法及釋法行動影響司法獨立、律師獨立執業能力和被告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並指出《國安法》中許多條款與《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相違背。

信中指出《國安法》削弱香港的司法獨立,「國家安全」一詞不等於國家擁有絕對酌情權,並重申《國安法》控罪含糊而且可隨意演繹,有違《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報告亦提到,去年底人大釋法,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特首擁有最終決定權,香港法院必須獲得特首的批准,才能允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

Margaret Satterthwaite亦關注「國安法下推翻保釋假定」,指實際運作上被告若保釋被拒,等同「未審下無限期羈押」,被告人若被假定須還押,則是違反《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信中更提及法律援助制度在2021年改革後,新限制不允許申請人自選律師,除非出現「特殊情況」。若申請人無法負擔龐大的法律費用而要申請法援,最後不得不接受法援署的「官派律師」。此限制明顯是回應法援被「2019年因參與社會運動而被起訴的人」、「透過司法覆核挑戰政府政策的人」「濫用」的指控。Satterthwaite特別提到在新措施實施前,並無進行公眾諮詢。

倫敦大學國王學院法學院訪問研究員黎恩灝指出,Satterthwaite特別提到法援和海外律師議題,反映這兩項新限制對被告人造成「雙重剝削」,「《國安法》被告若需要法援,只能接受『官派律師』,若有錢可以找海外大律師,又要得特首批准,變相兩條路也失去了!是雙重剝削!」

他指出Satterthwaite非常重視香港被告人能否獲得公平審訊,「現時香港的法律制度不能滿足人權專家的看法,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黎恩灝分析,《國安法》定義太廣,甚至能隨意把刑事或民事訴訟定性為「國安案件」,「特首可以用盡權力,甚至不准許海外大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削弱香港巿民在一般案件,包括刑事及民事案件中可以選擇代表律師的基本權利」。

他以一單普通的民事訴訟為例,「例如一間美國公司和中資公司打官司,若案件被界定為『涉及國安』,特首就可以禁止外資公司聘請海外大律師。你覺得現時的法庭,有勇氣去否定特首對『國安』的定義嗎?」他進一步指出是否准許海外大律師來港工作,過去是由法庭決定,釋法後完全是「以政治角度,而非法律角度判斷」、「行政凌駕司法機關」。

對於信中提及的「國安法下推翻保釋假定」,指出被告人若被假定須還押則是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黎恩灝認為這是對香港現況的準確描述,「去年7月聯合國亦有報告嚴厲批評《國安法》的保釋條件,是從根本性地改變了『保釋假定』原則,現時《國安法》被告是『假定不能保釋』,獲得保釋只是例外。客觀現實是很多被告在受審前已被還柙超過一年,例如鄒幸彤」。

信件於上周發出,北京及港府暫時未有回應,黎恩灝認為此信是致函北京,一般情況是由中國政府回信,「要看香港政府、律政司、大律師公會等會否按捺不住回應,最近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於『香港家書』中公開批評西方社會,說香港仍有良好法治、尊重人權自由。這份由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撰寫的信函,正好是最有力的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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