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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工作小組裁定鄒幸彤遭任意拘留  學者:首次就香港人權律師未審先囚展開調查

港府早前引用《公安條例》及《國安法》拘捕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法庭拒絕其保釋申請。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任命、獨立人權法專家組成的「任意拘留問題工作小組」調查事件,上月裁定有關做法構成任意拘留。港府回覆小組時警告,發表有意圖干擾或妨礙司法公正的言論可能構成刑事藐視法庭。有學者分析,今次聯合國專家組成的小組為《國安法》下保釋限制以及未審先囚問題作定論,點明港府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無論香港司法界、法律界、以至國際社會睇香港司法獨立會更清晰」。

任意拘留問題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 on Arbitrary Detention)負責調查所有涉及任意「剝奪自由」的案件,分析案件是否符合「任意拘留」類別。小組去年12月16日邀請港府在60日限期內回覆,以證明鄒幸彤繼續被拘留的合法性。不過,港府直到2月22日才回覆查詢,較原定死線2月14日遲了超過一周。

港府回覆時否認有任意拘留情況,更指發表有意圖干擾或妨礙司法公正的言論,或作出有同樣意圖的行為,可能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罪,強調刑事指控是否成立,由司法機構在獨立公正的審判下決定,又稱《基本法》全面保護了香港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不過,小組認為政府若想否認指控,應該承擔舉證責任,僅僅聲稱已遵循合法程序並不足以反駁指控。(Mere assertions by the Government that lawful procedures have been followed are not sufficient to rebut the source’s allegations.)

第一類任意拘留類別:顯然無法援引任何法律依據來證明剝奪自由有理

小組認為鄒幸彤案符合四個「任意拘留」的類別。首先,小組回顧鄒幸彤在2021年6月4日在社交媒體鼓勵人們點燃蠟燭紀念六四。鄒幸彤當天因「宣傳未經批准集結」被捕,其後不准保釋。

小組指,當局聲稱鄒幸彤通過兩則社交媒體貼文煽動未經批准的集會,但她在貼文並沒有呼籲人們在特定地點聚集,而是在城市各處燃點蠟燭,而港府在其遲交的回覆中選擇不對此進行回應。小組認為,事件符合第一類任意拘留的定義,即「顯然無法援引任何法律依據來證明剝奪自由有理」。

符合第二類任意拘留類別:剝奪自由是由於行使《世界人權宣言》所保證的權利和自由

其次,對於鄒幸彤其後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小組指,港府從未真正解釋過哪些行為或言論導致對鄒幸彤提出如此嚴重的指控,僅因和平行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護的權利而被拘留是任意的,符合第二類任意拘留的定義,即「剝奪自由是由於行使《世界人權宣言》第7、13、14、18、19、20和21條所保證的權利和自由所致」。就締約國而言,則涉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關的條款。

第三類任意拘留類別:完全或部分不遵守《世界人權宣言》所確立的關於公正審判權的國際準則

此外,小組亦指出鄒幸彤在5月29日的社交媒體貼文表示,支聯會無法在維園舉辦6月4日的燭光悼念活動,並鼓勵人們在「香港的每個角落」點燃蠟燭,但法官在裁決中將這些有利於鄒幸彤的陳述刪除。翻查資料,當時主審案件的裁判官陳慧敏抽取及分析涉案文章的不同句子,裁定鄒幸彤以鼓勵、說服等方式煽惑公眾出席六四集會。

小組批評,法官明顯地干預了證據並對其進行修改,以對鄒幸彤不利的方式抹除了她的無罪陳述(the judge clearly interfered with the evidence and altered it in a way that was to Ms. Chow’s disadvantage by erasing her exculpatory statements.)。小組認為符合任意拘留的第三類定義,即「完全或部分不遵守《世界人權宣言》和有關締約國所接受的相應國際文書所確立的關於公正審判權的國際準則」。

第五類任意拘留類別:基於政治或其他意見遭受歧視,目的是造成忽視人權平等,剝奪自由違反國際法

小組指出,港府在回覆時,否認逮捕和拘留鄒幸彤是因為她和平行使權利,亦否認特別針對鄒幸彤。但港府並未回應為何其他活動獲批准,但鄒幸彤的活動卻被禁止(other events were permitted to proceed while the activities of Ms. Chow were banned.)

鄒幸彤是律師、人權活動行動者。小組認為,鄒幸彤被捕和拘留源於香港當局對她長期的騷擾和針對,是對她的政治觀點和行動的打壓,因此逮捕和拘留是任意及具有歧視性(the Working Group considers that Ms. Chow’s arrest and detention stems from long-term harassment and targeting by the Hong Kong authorities and that her arrest and detention are therefore arbitrary as they are discriminatory, resulting from her political opinion and activism)。

因此小組認為符合第五類的任意拘留的定義,即「因基於出身、國籍、族裔或社會出身、語言、宗教、經濟情况、政治或其他意見、性别、性取向、殘疾或其他狀況的原因遭受歧視,目的是造成或可能造成忽視人權平等,剝奪自由違反國際法」。

小組促釋放鄒幸彤、修改《國安法》

小組認為,港府應該是立即釋放鄒幸彤,又呼籲政府修改《國安法》條款,確保其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款,亦要求港府在6個月內回應,包括鄒幸彤何時獲釋、有否對其進行賠償、有否調查侵犯鄒幸彤權利的行為等。

倫敦國王學院法律學院訪問研究員黎恩灝向《光傳媒》指出,今次應該是小組首次就香港人權律師或抗爭者遭任意拘留展開調查。他分析,在《國安法》生效前,即使是佔中九子案,涉案人士仍獲批保釋,但《國安法》改變了普通法的保釋原則,甚至煽動罪亦可應用《國安法》的保釋限制,造成任意拘留的爭議。

黎恩灝指,小組明確指出《國安法》違反「法律確定性」(Principle of legal certainty)原則,基於該法律的任何拘留行為都可能變成任意,故小組才建議港府要修訂《國安法》,「即使政府成日強調依法辦事,但是法律本身存在不確定性,讓政府任意剝奪市民的人身自由的話,亦會造成任意拘留的情況」。

他指,小組最終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報告港府有否採納小組的建議,若港府拒絕履行建議,中國政府在人權理事會回應其他國家代表的提問或質疑,演變成政治問題。此外,小組作出決議後,亦影響香港司法界和法庭,「香港司法系統不可以一方面說繼續落實國際人權標準,另一方面拒絕履行聯合國工作小組建議」。

學者:日後國安案保釋申請或引用小組意見

黎恩灝指,假設將來有國安案件再有保釋申請,若辯方引用小組報告意見,法庭或要回應為何選擇不遵從,「當然另外一個實際問題就是,還有沒有律師在法庭夠膽提出作為辯護理由呢?」

他認為,小組的調查結果為《國安法》的保釋限制、未審先囚問題作出聯合國官方專家定論,成為一個基準(benchmark),「就是認為《國安法》下的保釋限制違反國際人權標準,亦是違反法治原則,尤其她提到(違反)legal certainty,這是很傳統的法治原則」。

「香港監察」歡迎小組提出的結論,研究和政策顧問Anouk Wear認為,《國安法》是出於政治原因應用而無視法治(This also reiterates that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 is used for political reasons without regard for the rule of law),他呼籲立即釋放被任意拘留的政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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