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列6處禁地 禁地外可否拍攝視乎「意圖」

署理行政長官陳國基與行政會議前日(13日)通過《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及《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兩項附屬法例同日刊憲即時生效,當中的「禁地令」正式公布 6 個範圍被定為由國安公署佔用的「禁地」。
Hong Kong Free Press(HKFP)今(15日)報道,有記者嘗試接近「禁地」拍攝新聞照片時被阻。立法會今召開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制訂的兩項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會議,多名議員亦提問市民能否在公共地方拍攝「禁地」範圍。
記者在公共地方拍攝「禁地」被阻
HKFP報道指,一名本地媒體記者Benjamin表示,他與三名同事昨(14日)到其中一個「禁地」大角咀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地盤入口附近拍照,到達後大約兩分鐘,就有多名警員從不同方向陸續接近他們,告知他們不能拍照或錄影。其後更監督記者刪除所有拍攝建築工地的照片和影片,並登記了他們的記者證資料。
記者詢問警員是否可以在街道對面拍攝工地,並問一般市民是否可用手機拍照或錄影該地點,該警員稱「不准對該地點進行任何拍攝或錄影」。然而,Benjamin指出他其後前往另一個「禁地」紅磡暢通道1號外拍攝影片和照片,期間沒有遭到任何干預。
另一名本地報章記者Ethan(化名)受訪時指出,在「禁地」銅鑼灣維景酒店對出拍攝時,留意到現場有三至四輛警車停泊,並有身穿藍色制服的警員及保安在周邊巡邏。一名保安隨後告知「這裏比較敏感,影一兩張就好離開」。Ethan又指,對方要求他不要拍攝進出禁地建築物的人員與車輛。其後,一名警員從警車中下車,詢問他所屬的媒體機構,並登記他的記者證。
HKFP已向香港警務處查詢,記者是否可在公共地方拍攝或錄影被列為「禁地」的地點。
市民路過公署拍照會否犯法? 鄧:視乎意圖
立法會今召開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制訂的兩項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會議。「A4聯盟」楊永杰在會上提問,指禁地的範圍僅限於建築物的邊界,若市民在街上拍照時拍到公署,是否屬違法。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指,法例有提及涉事者的「意圖」,強調只有在有意圖闖入禁地或從事「間諜活動」的情況下,才會觸犯法例。他表示:「普通行過影張相,我就相信你就唔會有意圖」。
選委界管浩鳴指,部分「禁地」地點鄰近民居或商業大廈,市民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拍照「打卡」,指現時香港有部分「禁地」並無明確標示,市民若在附近逗留或拍攝,可能引發與執法人員之間的不必要衝突。
鄧炳強表示,「禁地」並非一個「全新的概念」,若市民身處禁地外,例如在軍事碼頭門外純粹拍照「打卡」,而無意圖從事間諜活動或妨礙他人,一般而言不會構成罪行。但他補充,若有人刻意透過望遠鏡等裝置從遠距離觀察或拍攝「禁地」大樓內的情況,則或會構成違法。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5條當中列明指明人員有權要求他人不要接近,以及停止拍攝等行為,市民亦應有責任遵從指令。他指,「如果你明知嗰個係禁地,叫你唔好影,你夾硬要影嘅,講得唔好聽,真係搵嚟搞嘅啫」,相信「一般合理」的市民大眾不會無故觸犯法例。
刊憲被列為禁地的6個地方之中,4個前身為酒店,包括銅鑼灣銅鑼灣道148號(原銅鑼灣維景酒店)、北角城市花園道9號(原城市花園酒店)、西營盤干諾道西152號(原港島太平洋酒店)及紅磡暢通道1號(原紅磡維景酒店)。而大角咀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以及海帆道,政府早前落實於該址興建國安公署永久總部及附屬設施,目前仍未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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