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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案下周三裁決改作陳詞|獨立法律研究員黃啟暘:樞密院最新判決或影響「快必案」及「立場案」

去年10月開審的《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今年6月完成56天審訊,原定10月裁決,早前被延至本月15日(下周三)。司法機構網頁最新顯示,裁決將改為進行口頭陳詞。據《法庭線》今(6日)報道,控辯雙方將就早前英國樞密院裁定煽動暴力或動亂意圖是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一事,呈交書面陳詞。

控方指煽動罪毋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

「立場新聞」案於2021年12月首次提堂,2022年10月31日開審,原訂於本月15日裁決。《立場新聞》母公司、時任總編輯鍾沛權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控方於本年6月結案陳詞時,援引多宗舊案例,包括1952年「大公報案」等,指煽動罪毋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僅須證明涉事報道或文章具煽動意圖,被告的意圖並非控罪元素。辯方則爭議,控方須證被告本身具有煽動意圖,並建議採取限於對國家安全構成實際風險的定罪門檻。

該案主控官、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於審訊中指出,港府於1996年擬修訂煽動罪,並沒提「必須有意煽動公眾」,反映當局認為控方不可能證明被告的煽動意圖,否則變成「幾乎不可檢控」罪行。

而香港多宗煽動案中曾被法庭接納,並引用作裁定煽動暴力或動亂並非控罪元素的英國1940年樞密院案例「Wallace-Johnson案」(下稱「W-J案」),案中所確立的原則於10月中被樞密院就另案頒布的判詞否定。

該案源於英國前西非殖民地,時任樞密院法官認為,相關法律措詞清晰明確,沒有理由為其添加「需要意圖煽動暴力」的解釋。惟上月樞密院的最新判詞指,加拿大最高法院於1951年的「Boucher案」已裁定樞密院於「W-J案」的裁決「沒幫助」, 並裁定煽動誹謗罪「必須證明被告有煽動針對合法當局的暴力或動亂」,煽動或動亂意圖是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

獨立法律研究員:香港法庭應嚴肅考慮是否採納樞密院新判決

獨立法律研究員黃啟暘向《光傳媒》表示,主權移交後,香港仍未有一個上級法院具約束力的煽動罪判決,早前的「羊村案」只是由區域法院審理,而區院只需參考同級法院過往的案例,所以這次樞密院的新裁決,區域法院要求雙方於法律觀點再作陳詞,是可以預料及合理的做法。

「樞密院的新裁決有頗大影響力,在香港法律中,煽動意圖不包括暴力,即是沒有暴力元素也能構成煽動意圖或言論,而大部份煽動罪所依賴的案例就是『大公報案』。該案裁判的惟一依據就是樞密院的『W-J案』,而當樞密院對『W-J案』有新的判決,取代以往的講法,香港法庭就應該嚴肅地考慮是否採納」。

因應樞密院的裁決,現時正聆訊的「快必煽動上訴案」有可能受影響,黃啟暘指出「立場案」極有可能會等待重要的法律觀點於「快必案」澄清後,才進行裁決。「如果不等,若『立場案』被告上訴,上訴庭很大機會最終還是要考慮這觀點。但立場案已拖了幾年,是否要等法律觀點清𥇦後才判?抑或為了速度而不等上訴庭釐清觀點?」他解釋,兩個因素會互相拉扯,但都有可能會發生。

港法庭有可能以國安及「例外狀態」為由不考慮

至於香港法庭對樞密院的新裁決會否不作考慮,他認為在法律技術上較難,「除非他們以『香港有嚴重的國安威脅』作理由,說香港的情況很特別,在《香港人權法案》和《國際人權公約》保障言論自由下,同時亦要考慮國安因素,認為必須合適地限制言論自由,以香港現時是『例外狀態』為由,不考慮樞密院的判決」。

他以「羊村案」為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裁決時指,假資訊能有效癱瘓政府、令其倒台,而香港政治形勢不穩,保國安、限制言論屬必要,「能夠把國安概念拓闊得好犀利」。
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早前接受《法庭線》訪問時表示,樞密院的判決對香港處理煽動案件「有一定參考價值,來得合時,亦有相當份量」。

他指出「羊村繪本案」及「快必案」中,法庭在裁定煽動罪毋須證明暴力元素上,主要依賴香港本身的煽動罪條文,而煽動在香港並不屬普通法罪行,故普通法意圖並不適用。另外,煽動罪亦依賴「W-J案」,該案例裁定煽動罪毋須證明煽暴元素。陳於訪問中表示,樞密院最新的判詞是「把這兩個理據都推翻了」,並「大大削弱」香港法院早前裁定多宗煽動案罪成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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