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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初選案|劉偉聰、李予信獲判無罪原因

民主派47人初選案,否認控罪的16名被告今(30日)判決,當中劉偉聰和李予信獲判無罪,是自《國安法》實施後,首次獲裁定無罪的國安案被告。律政司今午正式就劉偉聰和李予信獲判無罪上訴,要求法庭頒令上訴期間須維持受審時部分的保釋條件,劉偉聰不反對控方申請,李予信表示反對。法庭最終下令兩人須繼續遵守原有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

劉偉聰競選工程未曾提及否決財政預算案和「五大訴求」

法庭在判辭確認劉偉聰的名字出現在《墨落無悔》聲明上,但不能肯定劉有否簽署,或授權他人代簽。判辭指劉的臉書專頁從未發佈《墨落無悔》聲明的貼文,競選工程也未有出現否決財政預算案和「五大訴求」等主張,法庭認為存在合理疑問。

法庭又接納,劉得知他的名字出現在聲明時,形容自己處於「進退兩難」(catch twenty two)的困境。鑑於當時的政治氣氛,若他要求刪去自己名字,做法等同「政治自殺」。控方質疑劉供稱他無簽署,卻不能提供合理解釋自己的名字為何出現在聲明上。但法庭接納,如果劉不知誰人擅自將他的名字放在聲明,自然不會知道原因。

法庭同時接納劉的其他抗辯理由,包括劉在九龍西的選舉論壇誤稱「我哋」,其實是指「你哋」。以及劉偉聰供稱自己只用iMessage,只透過其義工加入九西WhatsApp群組,不認為義工必須通知劉所有事項。法庭亦接納,劉在首次協調會議後,未有留意初選後勤安排,但肯定劉有收到和閱讀「35+計劃 」的文件。

基於種種疑點,法庭不能得出結論,劉在《國安法》頒佈前後同意謀劃、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因此判他無罪。

李予信較晚成為初選候選人 當時公民黨已簽《墨落無悔》聲明

至於李予信,法庭則接納他是較後期才決定參與初選,因此沒有參與公民黨在2020年3月25日記者會之前的籌備會議,也對會議內容毫不知情。法庭也接納,他同年6月初申請參選被拒,至6.12一周年被捕後才獲准參選,認為他與公民黨簽署《墨》無關,也相信當時他並不知情。

法庭也考慮,公民黨簽署《墨》時,李予信並非公民黨的候選人。控方指李得知公民黨有簽聲明,而他作為該黨參選人必然同意,惟法庭認為控方無法證明他同意以黨名義簽署的聲明。而且李在同年7月4日區議會選舉論壇上,不曾提及利用多數否決權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

法庭總結指,不能確定李予信是「35+計劃 」的一分子和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因此裁定他無罪。

律政司今午正式就劉偉聰和李予信獲判無罪上訴,並申請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要求法庭頒令兩人在律政司正式提出上訴期間須要維持受審時部分的保釋條件。法官下令兩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兩人不得離港,到警署報到的次數減至每月一次,另撤銷李的人事擔保金。

本案 16 名不認罪被告,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和余慧明。

案件編號: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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