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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23條涵間諜活動及網絡上違反國安罪行

保安局局長鄧炳長接受《大公報》專訪時透露,《基本法》23條立法方向、部分條例內容會涵蓋間諜活動及網絡上違反國家安全的罪行。他聲言,執法部門針對涉嫌危害國安的人和組織展開深入調查,調查他們的財政來源、開支及與外部勢力的關係,並進行「網上巡邏」,偵測網上散播「反中亂港」信息的人,追究刑事責任。

鄧炳強在專訪中特別提到,香港近年經歷的正是「軟對抗」等煽動行為,網絡言論和刊物等容易激化社會大眾。《大公報》報道又引用上月26日被拘捕的詠春拳師江達權案件,以及「羊村案」。鄧炳強又指,未來23條的條例將會訂定網絡營運商的國家安全責任。。

儘管鄧炳強提到防範間諜活動是23條的立法方向之一,他在專訪中聲稱,「有國家的情報機構曾公然說會從全球不同國家和組織羅致秘密情報人員,深入掌握有關中國的材料」。不過,他並未有舉出任何有關外國在香港從事的間諜活動或人員的實際例子,只表示政府會檢視《國安法》和現行法例有哪些國安缺口,「制定有效和務實的方案和條文,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

翻查資料,香港現行規管間諜活動的法例有於1997年6月4日三讀通過的《官方機密條例》,該《條例》把英國的《1911至1989年官方機密法令》本地化立法,英國當時更就立法問題徵詢中國意見,並獲得對方同意法案提交立法局。當時由民主派主導的法案委員會曾提出修訂,希望使《條例》內容更切合當時的社會環境及加入人權保障,但在大會審議期間被民建聯、工聯會等反對。

鄧炳強在去年1月到立法會回應議員質詢時,曾指《條例》所禁止的間諜活動的定義比較狹隘,只是禁止某人接近一些禁地或在未經授權下披露官方資料等,因此政府在進行23條立法時會一併修訂《條例》。

《光傳媒》在5月時報導,多間在中國的外資公司在中國新版《反間諜法》生效前接連遭到調查,亦有多名員工被捕。新版《反間諜法》在前日(1日)生效,明確將「網絡攻擊、侵入、干擾、控制與破壞等活動」,都視為間諜行為,亦把所有「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納入保護,相比之前「國家機密和情報」的範圍更大,「間諜」的定義亦因而擴大。台灣陸委會在新法生效前亦提醒國民前往中國經商交流時須注意風險,並在出發前在陸委會的登錄系統上先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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