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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上訴得直 陳虹秀等4人涉暴動須重審 9名離港者獲撤銷上訴

時任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曾先後裁定13名被告暴動罪不成立,包括「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律政司其後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晨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陳虹秀及3名仍在港的被告的案件發還重審。而餘下9名已離港的被告,高院指上訴文件無按法律要求妥善送達給答辯人,令聆訊無法展開,決定撤銷針對他們的上訴。換言之,13名被告中,4名留港者面臨重審,9名離港者無需受審。

公布裁決前夕,陳虹秀昨晚在社交網站Facebook感謝眾人的關心,表明即使結果是發還重審,請大家不要太難過,「經歷咗呢4年,我好感恩自己可以陪伴唔少人度過難關,亦見到唔少人性光輝。即使有時見到審訊結果或者某D言論會眼火爆,但內心仍然係平安,亦有心理準備面對任何結果,因為我望嘅係十年後嘅我」。

陳虹秀今晨在Facebook再留言安慰朋友,她幽默稱:「大家放心放心,放心,今日一定無事,因為發還重審係另排日期」。她指,發還重審都是再打仗,只為同案另外三位年青人難過,人生起步點又要被拖延,「我從來都問心無愧,繼續做自己可以做嘅嘢!大家都要保持良善與平安」。

今次上訴案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審理。13名被告分別涉及兩宗暴動罪案件,當中9名被告在沈小民裁決無罪後已經離開香港,上訴文件無按法律要求妥善送達給答辯人,由於聆訊無法展開,上訴庭決定撤銷針對他們的上訴,又強調全因送達的程序上出現遺漏,與上訴理據無關。

上訴庭:原審法官有悖常理、犯了嚴重錯誤

兩宗暴動案中,其中一宗案件(CACC 277/2021)涉及5名被告,分別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串謀其他人參與暴動,5人被沈小民裁定無罪,全部均已離港。上訴庭嚴詞批評原審法官沈小民裁定被告無罪是「明顯錯誤,全然站不住腳」、「處理證據的手法明顯犯錯,引起嚴重不公」、「事實裁斷明顯錯誤,是有悖常理」。

上訴庭指,沈小民沒有充分考慮整體證據,亦沒有把個別相關的證據放在「整體環境」評估,以致沒有掌握案件的全貌,對證據的分析和評估流於偏頗及片面,有些地方更是有違常理,甚至脫離現實,令事實裁斷站不住腳,又強調若非因案件呈述沒有妥善送達,令上訴被撤銷,必然會批准上訴得直。

另一宗案件(CACC 278/2021)涉及8名被告,他們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陳虹秀經審訊後被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獲當庭釋放,其餘7名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該案其中4人已離港,今晨有4人出席上訴庭聆訊,包括陳虹秀、賴姵岐、龔梓舜和鍾嘉能。

針對社工陳虹秀暴動罪表面證據不成立,上訴庭反駁原審法官法律上犯錯及「有悖常理」,沒有充分考慮所有涉及陳虹秀當時言行的證據,錯誤地局限於她本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沒有考慮她實際上是否藉着身處現場而鼓勵其他參與暴動的人,與該些人共同犯案。

上訴庭又指出,原審法官在中段陳詞階段便認定陳虹秀的言行不「屬於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語言」,是言之過早,違反了一‍名法官在中段陳詞時不應扮演陪審團角色這一原則。對於原審法官裁定陳虹秀獲得訟費,上訴庭亦決定擱置相關命令。

原審法官早前裁定被告暴動罪罪名不成立。上訴庭亦駁斥,原審法官在處理證據上犯了嚴重錯誤,例如在缺乏必須的證據下,作出各種有利於辯方的臆測,包括他們是剛巧到達現場尚未犯案便立即被捕;他們蒙面的舉動和身上的衣著和裝備只是在必要時用作保護及「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難得的歷史時刻」。

翻查過往傳媒報道,原審法官沈小民在2021年提前退休,放棄每月23萬元的薪酬,並與家人移民英國,成為《國安法》訂立後首名離港移居海外的本地法官。

時任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曾先後裁定13名被告暴動罪不成立,律政司其後上訴,上訴庭今日判律政司得直。

裁決焦點:上訴文件無按法律要求妥善送達給答辯人而撤銷上訴

案件至今逾4年,但上訴庭認為即使事隔4年多,涉及的延誤可能對被告造成不安,辯方於重審時除了可盤問作供的控方證人外,亦可依賴當時現場實況的錄像片段對他們提出質疑,上訴庭認為現階段命令重審不會對答辯人等造成不公。

今次裁決焦點之一,就是上訴文件無按法律要求妥善送達給答辯人,上訴庭決定撤銷上訴。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6‍條,要將上訴書面通知和已簽署的案件呈述副本送達答‍辯‍人,然後將案件呈述轉交司法常務官。

過往法庭曾為送達方式掀起爭議,上訴法庭曾在 R v Lam Man Wah (No‍ 1) [1992] ‍2 HKC ‍67案件討論送達要求,當時檢察總長認為,當書面通知及案件呈述副本以掛號郵遞寄給答‍辯‍人,應視作完成了送達要求,但上訴法庭副庭長邵‍祺不同意,認為控方上訴獲判得直,對答‍辯‍人來說可能有嚴重的後果,故必須以面交送達上訴文件。

今次上訴庭指出,即使把上訴通知和案件呈述副本發送給答‍辯‍人的原審律師,但他們已不代表答辯人,所以不能當作已妥為送達。上訴認為律政司可向法庭申請合適的命令,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但卻沒有這樣做。

上訴庭繼而指出,律政司沒有按《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提出申請,即單方面向法庭申請手令,在等候案件正式上訴聆訊前,逮捕各名答辯人後予以保釋。上訴庭認為,對於答辯人可以離港,並且未能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司長需要負上一定的責任。

判詞又披露律政司在送達文件時犯錯,例如在2021年12月3日將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派送給被告梁雁彬的代表律師時,錯寫為莫嘉晴的代表律師,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給梁雁彬。律政司其後「補鑊」,在12月14日把上訴文件傳真給梁雁彬的律師,但已經超過14天的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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