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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初選案|陳文敏稱否決預算案是基本法設計之內 慨嘆「或者基本法違反咗國安法」

法庭早前裁定立法會議員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屬於「顛覆國家政權」。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今(3日)出席電台節目指出,否決預算案是《基本法》設計之內預料的情況,法例容許特首解散立法會,由選民以選票決定是否選出同一批議員。他直言,難以理解預計之中的程序為何會構成顛覆國家政權,「或者就係《基本法》違反國家安全法囉!」

陳文敏是香港目前唯一一位名譽資深大律師,上世紀八十年代《基本法》起草期間,曾任《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他今晨出席《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時,分析高等法院早前就「初選案」的裁決。

對於法庭指出,議員有責任審議財政預算案。陳文敏認為議會是一個討價還價的地方,議員透過否決條例,換取政府在其他方面讓步,是民主議會司空見慣的情況,以往就有政黨提出若政府不落實全民退休保障,就會否決預算案。

他指在「初選案」中,議員就以否決預算案,逼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呢五大訴求入面實唔實踐到?呢個唔係法庭可以作出判決,呢個係政治考量」。

陳文敏強調,否決預算案是《基本法》設計時預料之內的情況,對政府的影響亦在預計之內,「你已經預計晒嘅嘢,點解都算係嚴重阻撓或破壞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呢?」他又反問:「跟隨《基本法》嘅行為,係咪一個非法行為?」

翻查《基本法》第50條,若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特首可解散立法會。而第51條列明特首可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 如果立法會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撥款,特首可在選出新的立法會前的一段時期內,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

陳文敏:法庭有嚴重遺漏

陳文敏形容,今次法庭的判決有「嚴重遺漏」,沒有充分考慮議員否決財政預算,特首可以解散立法會重選,讓市民做決定,是否以選票將否決預算案的議員,再次選入立法會。

翻查《基本法》第52條,訂明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重選後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特首必須辭職。陳文敏直言,在《基本法》設計中,若選民仍然選出同一批否決預算案的議員,「呢個咪要更換政府,因為政府已經失去選民信任」。

他直言:「如果《基本法》設計引致嘅後果,會成為嚴重干預、阻撓或破壞特區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咁係咪意味《基本法》本身都違反咗《國安法》呢?」他難以理解為何否決預算案構成顛覆國家政權,「或者就係《基本法》違反國家安全法囉!」

陳文敏憂慮,如果否決預算案被視為違法,議會以後成為「橡皮圖章」,「當行政機關再唔受任何制約時候,其實係會出現好多其他危險,權力唔受制衡係一樣好危險嘅事」。

指法庭未清楚界定非法手段

「初選案」判辭指出,非法手段不只局限武力或刑事罪行,至於民事違法行為是否都屬於非法手段,判辭表明法庭不必要對此問題表達明確看法。但陳文敏認為法庭沒有清楚解釋非法手段定義,市民不知道如何守法,「會唔會包括埋民事過失呢?其實法院都迴避緊……如果刑法以外嘅嘢係非法手段,刑法就會好闊、好含糊,大家都唔知幾時會踩到條線」。

他又留意到300多頁的判辭中,強調國家安全凌駕一切,但很奇怪地未有提及《國安法》第4條,該條指出法院在保障國家安全,都要保障《基本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國際公約的權利。陳文敏質疑,如今《國安法》第4條好似變成裝飾品,「而家好似完全去到矯枉過正,法院無扮演佢應該扮演嘅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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