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博|美國商會警告香港「前所未有」的網絡安全立法 或授權保安局獲取私人企業電腦系統權限
香港保安局上月初向立法會提交「加強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安全——建議立法框架」文件,《彭博》今(20日)報道指,美國商會警告立法可能授權港府對私人企業的電腦系統,獲得存取權限。
保安局指,立法旨在保護香港關鍵基礎設施免受網絡攻擊。不過,代表Google、Facebook母公司Meta、亞馬遜及蘋果等科技公司的亞洲網路聯盟(Asia Internet Coalition),近期批評有關立法。
聯盟認為,立法建議賦予香港當局過於廣泛的權力,可能會威脅到服務供應商的服務承諾,並動搖人們對香港數碼經濟的信心。
報道又指,香港美國商會和香港總商會已針對該立法建議的公共諮詢提交意見書。這些商會指出,這條適用於「香港境外電腦系統」的新規例,是「前所未有的」(unprecedented)。而主要的反對意見集中在「調查權」上,報道解釋立法建議將賦權當局將其設備連接到私人企業擁有的「關鍵電腦系統」上,並在這些系統中安裝程式。
香港美國商會在本月1日去信保安局,表達商會對立法的關注,指出立法是「前所未有的權力直接干預,而且可能對企業的營運產生重大影響,並可能損害服務用戶的利益」。信中建議保安局明確限定「專責辦公室」的調查權力,清晰規定該權力的條件和程序。
商會更建議當局刪除將設備連接到企業的「關鍵電腦系統」,或在其中安裝程式的權力,指這樣可能對香港的科技投資和數碼經濟產生「寒蟬效應」,「會削弱在香港營運的服務供應商的信心」。
翻查資料,立法會前資訊科技界議員、史丹福大學網絡政策中心研究學者莫乃光在上月10日於美國網路雜誌《外交家》撰文,質疑立法有四大問題:文件中的所謂的「第二類」營運商定義含糊,企業擔心會否突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貶低私隱專員公署,同時導致資源重疊; 政府提供的基本服務如供水、稅務等不受新法例規管、置身事外,是雙重標準;營運商需與政府分享商業機密是否安全。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隨即反駁,指莫煽動仇恨和抹黑政府,「佢(莫)話中小企好易跌入法律風險,又話呢啲機構嘅商業秘密會被我哋攞晒,又話我哋透過法例貶低私隱專員,我唔知佢係咪走咗去外國,食咗人哋『茶禮』,一定要講呢啲說話。佢講嘅嘢正正就係想抹黑政府,就係想挑起私隱專員同我哋之間嘅仇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