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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23條立法後綠色和平或列「外國政治組織」 學者:政策倡議或被視作違法政治活動

多間傳媒引消息指,港府擬最快在農曆新年前開始《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明報》政情專欄「李先知」引述知情人士指,23條立法後,綠色和平、國際特赦組織有機會被列為「外國政治組織」。若說法屬實,有關團體將被禁止在港進行「政治活動」。有學者質疑,「政治活動」的定義含糊,政策倡議都可能墮入法網,對社會造成寒蟬效應。

《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明報》政情專欄「李先知」今(24日)引述知情人士指出,國際特赦組織或綠色和平在23條立法後,有機會被列為「外國政治組織」,若活動無關政治,例如只是推行環保教育,則不會遭到禁止。

翻查資料,綠色和平近年關注港府重大政策,包括「明日大嶼」、棕地和電力議題等。而國際特赦組織則關注香港人權狀況,曾批評香港利用國家安全和煽動叛亂指控,清除政治反對意見。

綠色和平在香港做不同政策倡議,包括反對明日大嶼計劃,圖為2018年民間團體守護大嶼聯盟發起反對東大嶼計劃的遊行。 相片:綠色和平Facebook

黎恩灝:政治性組織定義模糊

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研究員黎恩灝向《光傳媒》指出,何謂「外國政治性組織」、何謂「政治活動」的定義模糊,「一個組織有冇政治性嘅活動?佢嘅活動有冇政治元素呢?其實到目前為止無客觀定義」。他舉例,對中國政府而言,一切問題都可以視為政治性問題。

他憂慮,如果「政治性組織」、「政治活動」定義含糊,影響慈善組織、宗教組織、工會和環保團體等,「外國慈善組織、非政府組織更加無誘因嚟香港去推動慈善工作……宣明會、樂施會做好多貧窮工作,咁經濟問題同政治問題分唔開,佢哋都會有政策倡議部分」。

黎恩灝指,特首上周強調23條​​有前瞻性、靈活性,一旦法律定義不清晰,只會賦予政府更大起訴權力,擔心國際非政府組織(INGO)一些倡議行為也有機會被視作「政治活動」,對社會製造寒蟬效應。

他分析,商界亦會牽涉其中,例如跨國公司會基於企業社會責任,贊助或支持非政府機構舉辦活動,例如匯豐曾贊助同志團體的活動,「同志團體本身做好多政策倡議,例如反歧視立法、爭取同性婚姻,呢啲政府都可以當政治性活動」。

匯豐在2016年在總行大廈廣場放置彩虹獅子,表達滙豐對LGBT (不同性傾向及跨性別人士)的尊重。 相片:匯豐Facebook

美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設豁免機制

翻查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細則,「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定義包括在中國領域外其他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而美國的《外國代理人登記法》設立豁免登記機制,宗教、學術、科學或藝術等可獲豁免。黎恩灝稱:「市民可以去評估,香港政府會唔會有誘因去豁免部分團體?」

他指,國際特赦組織已在2021年宣布關閉香港的辦公室和分會,估計綠色和平未來亦要適應在香港的新法規。而中國早在2017年實施《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規管在中國的國際非政府組織,預計中港在法規上會趨向一致。

黎恩灝提醒,23條除了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在港進行政治活動,亦禁止香港政治性組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而何謂「聯繫」暫未有明確定義,若香港的天主教會與梵蒂岡聯繫,在23條下或已屬違法,有關爭議早在2002年時已提出。

綠色和平回覆《光傳媒》查詢,強調在所有國家和地區一直秉持政治中立原則,從不接受任何政府、企業或政治團體的資助,只接受個人及獨立基金會的直接捐款,以維持公正獨立。綠色和平在1997年正式註冊為香港非牟利慈善機構,註冊宗旨為推動環境保護,過去通過科學研究、政策研究、公眾教育、媒體傳訊及和平行動等,揭露全球和本地環境問題。

有記者今日追問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是否在農曆新年前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展開諮詢。鄧回應稱23條立法要盡早做,「早一日完成立法,就少一日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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