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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建制指陪審團裁決值得商榷 信法官多過陪審團 法律學者:彰顯普通法可貴之處

屠龍小隊及無名組織等被指於2019年策劃用炸彈殺警,案件經歷81日審訊,上月29日陪審團裁定一名被告罪成,其餘6人全部控罪均不成立。裁決公布後,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自己「相信法官多過陪審團」,有政協委員更指陪審團裁決「值得商榷」,認為國安案件由法官審理更能保障司法公義。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研究員黎恩灝則向《光傳媒》表示,陪審團是國際人權標準的一部分,分析律政司把「屠龍案」送上高院期望可判囚7年或以上,惜事與願違。

「屠龍案」於高等法院審理,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起訴,9名陪審團經歷逾80日審訊,退庭商議逾23小時後於上月29日裁決,僅被告賴振邦被裁定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成立,其餘6人全部控罪均不成立。

針對裁決,不少建制派人士均有表態。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稱自己無意批評陪審團決定,但以他個人觀察,除非遇上相當明顯、證據確鑿的案情,陪審團較難排除個人情感或觀感,直言「我就相信法官多過陪審團」。

他續指,法官接受專業訓練,懂得把個人情感和證據判斷分開,認為陪審團未經訓練,未必能夠分開。對於應否棄用陪審團,他表示不覺得因為大眾喜歡或不喜歡陪審團,而決定案件是否由陪審團審議。

政協委員:外國「特別法庭」所有審訊均無陪審團 法律學者:有違人權 近年被要求廢除

吉林省政協委員、香江聚賢法律專業人才委員會主任陳子遷指國際其他司法管轄區凡涉國安問題案件,都由法官負責,屠龍案採用陪審團制度,「做法值得商榷」。他舉例愛爾蘭憲法授權議會成立「特別刑事法庭」,賦予權力審理「普通法庭不足以確保司法公正,以及維護公共和平、安全與秩序的案件」,所有審訊均無陪審團參與。

他續指,陪審團與司法公正沒有絕對、直接關係,「某些時候由法官審理案件,反而更能保障司法公義」,尤其是涉及國安案件。

然而,倫敦大學亞非學院法律哲學博士、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研究員黎恩灝反駁,愛爾蘭的「特別刑事法庭」一直備受爭議,多次被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和人權組織批評違反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要求將其廢除,「重視人權、民主管治的國家,應保留陪審團制度,是國際人權標準的一部分」。他舉例,遵行「普通法」但沒有陪審團的國家,包括新加坡等半威權國家。

陪審團於司法制度有重要和深遠意義

黎恩灝續指,陪審團是香港司法制度一個重要部分,「屠龍案」由陪審團裁定6人無罪,雖然部分建制中人質疑裁決、認為法官審理比陪審團更可取,但黎認為判決後政府並無譴責,證明當權者仍想尊重現時的司法制度。

對於陪審團制度,黎指出陪審團在司法制度中,有重要和深遠意義。第一,審訊不只由控辯雙方和法官主導裁決,而是透過來自不同社會背景的陪審團的商議和判斷,彰顯普通法可貴之處,「不只用法律角度,更是不同巿民以日常生活知識和經驗去判斷事實,陪審團制度的功能就是『事實的裁斷』」。

第二,陪審團亦有「價值」上的功能。他指出從歷史角度來看,陪審團制度是民主國家培養公民質素的一個重要部分,參與審訊能學習法庭運作、法律知識,面對法官的提問、檢視證供和事實,能建立公民的身份和精神,「不只為司法制度服務,更是為民主社會服務」。

2019年後暴動案件 全由區域法院審理

翻查資料,「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於2018年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當時陪審團由5女4男組成,退庭商議近22小時後達成裁決。黎恩灝指出,梁天琦案後再沒有由陪審團裁決的暴動案件,「2019年之後的所有暴動罪案件,都由區域法院審理,沒有被移交至高等法院審訊,而區域法院不設陪審團」。

他觀察到2019年後,由區域法院審理的暴動罪,大部分都是罪成,有些被判無罪的,律政司亦正在上訴中,「至少能看見政府過去處理社會運動相關案件,會嘗試交給陪審團審訊,但2019年後就沒有了,直至『屠龍案』」。

針對建制派人士認為涉及國安案件,由法官而非陪審團審理「更能保障司法公義」,黎恩灝表示這的確是香港法庭的趨勢,近年港府強調維護國家安全,「當局定期以國安法律去拘捕巿民,例如煽動罪,2019年後亦沒有用陪審團處理國安法相關案件」。

然而,控方選擇把「屠龍案」送往高等法院,由陪審團審理,他認為「或者律政司可能期望若被告被裁定罪成,可以被判監7年或以上,超出區域法院可以判囚的上限」,但陪審團卻作出如此裁決,或許與律政司期望有所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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