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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今起取消上市時需披露中國風險 貝萊德:中港法規差異是重要風險因素

港交所今日實施《上市規則》新修訂,公司申請上市(IPO)時,無需披露與中國相關的業務風險。《光傳媒》翻查資料,港交所早前諮詢相關修訂時,全球最大資產管理公司貝萊德(BlackRock)表明反對,指中港法規差異是投資者需要注意的重要風險因素(risk factor);另一間不具名資管公司指,修訂無助市場健全。經濟學者關焯照指,不披露風險降低透明度,令投資者更有戒心。

《路透社》今日報道引述港交所發言人指,上市規則要求的審查水平沒有因此降低,中國註冊的發行人和其他發行人一樣,必須遵守相同披露規則(The exchange believes there has been “no roll back” in the level of scrutiny the listing rules require with China-incorporated issuers subject to the same disclosure rules as other issuers, the spokesperson added)。

不過,經濟學者關焯照向《光傳媒》表示,有關修訂降低透明度,「可能反而適得其反,投資者更有戒心,特別要求不要披露,那你是否有些事降低了標準呢?」他指,香港作為金融中心,新修訂予人一種印象,「做開(風險披露)唔做,反而令人有個問號,未必對上市公司集資變得更有利狀態」。

《光傳媒》翻查在新修訂生效前的上市申請文件,必須詳細羅列「風險因素」,例如富途控股早前計劃來港上市,在招股章程列明各式各樣與中國相關的風險,包括公司「未持有在中國內地提供證券經紀業務的任何牌照或許可」、「面臨相關監管機構的持續問詢及調查」。

富途提及「風險因素」時,觸及中國各種法例對公司營運的影響,例如指「中國有關網絡安全和隱私以及數據隱私的眾多法律法規不斷演變,該等法規的解釋及適用以及相關監管機構將如何執行均存在不確定性」,又承認在經營證券相關業務而言,「當前和任何未來的中國法律法規將如何解釋或實施,仍存在若干不確定性」。

今次修訂源於中國證監會今年2月17日發布《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制度規則》,明確表明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企業不可洩露國家秘密,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不可損害國家利益,禁止在上市文件中發表任何「歪曲或貶低中國法律政策、商業環境和司法狀況」。

大約一周後,港交所在2月24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根據中國監管新規修訂《上市規則》,包括建議刪除《上市規則》規定、有關中國與香港法律體系及監管結構不同的警告聲明;有關中國法律及法規、政治及經濟環境、外匯風險及管制等風險因素的討論;中國與香港公司法的重大差異的概述。

諮詢期為期一個月,共收到41份非重複回應意見。就刪除中國風險因素的修訂,68%回應人士支持建議,29%反對。《光傳媒》翻查意見書,只有兩間投資管理公司提交意見,其中一間不願具名,指新修訂無助於市場健全,反而適得其反(This is not going to help market integrity but the opposite)。

而全球最大資產管理公司貝萊德(BlackRock)亦表明反對,指中國、香港的法律和法規之間的實質差異是投資者需要注意的重要風險因素(Materi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PRC and Hong Kong are an important risk factor that investors need to be aware of)。

在專業界別或業界組織方面,「亞洲證券業與金融市場協會」的資產管理部反對修訂,認為中國和香港法律、法規之間的差異是投資者需要注意的重要風險因素;香港投資基金公會亦指,通過修訂後,削弱了H股市場對國際投資者的吸引力;亞洲公司治理協會有限公司指,對撤銷明確保護少數股東利益的上市規則感到擔憂。會計師事務所方面,只畢馬威提交意見並支持修訂。

港交所在7月21日的聲明指,決定實施相關修訂,認為有關改動是反映中國近期「監管框架調整」,亦是與「相關規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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