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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法律有類似「知情不報」條文 引古老普通法原則「叛逆罪」

國安處早前懸紅通緝8名海外港人,近月國安警又帶走他們的家人問話。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HOY TV》節目「國安法知多少」指,現時《國安法》中雖無「知情不報」的罪名,但有其他條例可規範相關的罪行。他又引用19世紀英國在殖民地訂立的「叛逆罪」,「你知情不報的話,可能都係違反咗普通法裏面的罪行」。

節目主持黃凱迪引述美國法例的「顛覆罪」,當中有一項「知情不報」罪,而香港沒有制定「隱瞞罪」,她問林定國是否有必要制定相關的罪行。

林定國指,知情不報的原意是預防性,例如知道有人做恐怖活動都不發聲,窒礙防範很壞的事情發生,「香港《國安法》目前沒有這項罪名,但其實香港法律有類似的東西,譬如《刑事罪行條例》,對一些嚴重和可拘捕罪行。如果你知情,不過你收錢,特登收咗錢我唔講喇,都可能係犯罪!」但他未有具體舉出涉及哪一條《刑事罪行條例》。

其次,林定國提到可引用《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罪」,「『叛逆罪』本身無話知情不報。不過普通法,一個好古老嘅普通法原則,如果講到『叛逆』咁嚴重嘅罪行嘅話,你知情不報的話,可能都係違反咗普通法裏面的罪行」。

翻查資料,香港律師會會長陳澤銘曾於2016年撰文解釋「叛逆罪」,指法例源於19世紀時,英國作為宗主國在其殖民地訂立「叛逆罪 」(Treason),目的是禁止傷害英女皇或向英國/其屬土發動戰爭或導致動亂的公開行為。

現時《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規定,「叛逆」包括以下情況:

(a) 殺死、傷害、禁錮女皇陛下
(b) 意圖作出(a)的作為,並公開表明該意圖
(c) 向女皇陛下發動戰爭
(d) 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屬土
(e) 以任何方式協助與女皇陛下交戰的公敵
(f) 與他人串謀作出(a)或(c)段所述的事情

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叛逆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在九七主權移交前,臨時立法會通過《香港回歸條例》(Reunification Ordinance, Cap 2601),把帶有殖民地色彩的法例適用於1997年7月1日後的特區政府,令「叛逆罪」這條古老的殖民地法例未有廢除。

陳澤銘在文章指出,引用《香港回歸條例》去解釋《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效果並不滿意,因為不能簡單用「中國國家主席」代替「女皇陛下」,主席身份明顯有別于英國君主。「女皇陛下」不單是英國國家元首而是代表整個國家,向英國君主發動戰爭等同於向英國發動戰爭,這並不適用於中國國家主席身上。

文章分析,大部分「叛逆罪」可能已經不再適用在今天香港,因為字眼上涉及傷害英女皇或向聯合王國或屬土發動戰爭,或協助交戰中的英國公敵。他認為 (d) 條款因沒有「女皇陛下」字眼,所以今天可能仍然有效。

大律師公會在2002年就《基本法》23條立法提交意見書亦指出,1997年後解釋有關叛逆的條文確實有一定困難,㆗國國家主席一位有別於英國君王,後者不單是國家元首,更是國家的體現,條例中「女皇陛㆘」及「君主」所指者,不能直接套用於㆗華㆟民共和國及特區政府。

不過,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2021年投稿《星島》指,過去20多年港府一直不敢執行叛逆罪,但今天國際形勢逆轉,美國及不少西方國家公然與中國為敵,台灣海峽更是戰雲密布,「此時此刻更凸顯出叛逆罪的重要性」。

他認為,在《刑事罪行條例》下,叛逆罪亦包括煽惑離叛罪,當中有關「意圖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犯罪者,甚至「管有某種的性質文件」者皆屬犯罪。

翻查資料,在2016年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梁頌恆、游蕙禎宣誓風波時,中共官媒《人民日報》海外版刊登文章指,兩人於宣誓場合辱國及宣揚播「港獨」,是挑戰國家主權,又認為二人口中的「支那」就如「站在侵略者一邊」,指上述言論是「支持外敵入侵」,已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的意圖叛逆罪及煽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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