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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公屋刑事化|  議員憂「有殺錯無放過」 小型商業活動、不知情長者或墮法網

立法會今(3日)開會討論修訂《房屋條例》,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建議違者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並於今年4月交由立法會審議,期望7月可以通過條例。有議員擔心濫用公屋政策「有殺錯無放過」,特別擔心在公屋單位內從事小型商業活動會誤墮法網,亦指「家家有本難難唸的經」,有住戶或不理解其他家庭成員的經濟情況而意外虛報。 

做「小手作」不屬嚴重濫用公屋 局方:將單位變成「補習社」屬違反租約 

《房屋條例》新條文指,嚴重濫用公屋的定義為「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或授予許可讓他人居住在公屋範圍」以及「不居住在公屋並將其用於商業用途」。局方指,若一個小家庭居住在該單位,並製作小手作和食物銷售,不算違反租約。 

選委界議員梁毓偉指出,現時不少年輕人在工餘時間「整下蘿蔔糕、炒下labubu」,認為新條文有清晰定義會讓人比較「放心」,但他質疑若在公屋單位「補習」、「教琴」等商業活動又有否違反新例。

房屋局局長何永賢舉例,若單位變成一間「補習社」,「經常有好多外人出入」,甚至有「價目收費表」,則算是違反租約,房屋局有權發出遷出通知書。何永賢理解新一代經常「在家工作」,亦有人會在家中做「手作」拿出外寄賣,若住戶不是以公屋單位作為店鋪售賣,當局是容許的,強調是次修例只是針對嚴重濫用公屋個案。 

民建聯議員陳學鋒指,有公屋居民擔心當局會「有殺錯無放過」,詢問若年輕人搬離公屋單位,但仍借用父母公屋地址作為商業登記地址「做小生意」會否違反新例。何永賢表示,若商業活動不在公屋內發生,以居住用途為主,就不屬違法,但強調這會「引起懷疑」,當局會關注此類情況。

住戶對家人資產狀況不知情變虛假申報 議員:「家家有本難唸的經」

勞工界工聯會郭偉強指,過去有個案「老公都唔知道老婆有幾多錢」,形容「家家有本難唸的經」,盼上訴委員會可以仔細考慮個案背景。A4聯盟楊永杰亦提出,有年輕人沒有向父母交代自己已經置業,被指虛假申報,導致「全家都無屋住」,指上訴委員會「一刀切」,質疑是否能夠酌情處理這種「可憐的情況」。

何永賢指,指「仔女真係要乖,唔好連累老人家」,舉例若老人家臥病在床或沒有認知能力被矇騙等,上訴委員會會就個別個案考慮是否有合理辯解。何又指,過去一年上訴委員會成功上訴案例有14% ,指出上訴機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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