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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歲男兩度穿「光時」衣被起訴 首次囚3個月 今面臨23條新煽動罪

根據《法庭線》報道,27歲男子諸啓邦涉今年6月12日,穿着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衣服、戴黃色「FDNOL」口罩,在石門港鐵站遊蕩及拒出示身份證,被起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煽動罪等三個罪名。《光傳媒》翻查資料,去年11月諸啓邦曾在機場穿上「光時」衣服被捕,今年初承認兩項煽動罪判囚3月。

今次諸啓邦被控3項罪名,首罪為「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1)(a)(i) 條,指他於今年6月12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

另外兩罪分別為「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指他在612當天在石門港鐵站附近,不遵從警務人員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要求,押後案件至8月7日再訊,他亦拒批被告保釋申請,指未能看到有充分理由不再作出危害國安行為,被告須還柙看管。

去年11月機場穿「光時」衣被捕

翻查傳媒報道,去年11月,26歲的諸啓邦因穿「光時」衣在機場被捕。機場保安公司職員發現諸啓邦排隊等候安檢時,身穿有「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句的長袖上衣,隨即通知機場中央控制中心,中心報警。警員在離境區登機閘口截查他,又檢獲「光時」黑旗,另有「Hong Kong Independence 香港獨立」的短袖衫。

諸啓邦認罪後,今年1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3個月,當時負責案件的《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批評諸啓邦死心不息,危害國家統一、領土完整。

今次諸啓邦面對是23條下新的煽動罪,若罪成最高可處監禁7年,而去年面對是舊的煽動罪,最高監禁兩年。而在23條下,諸啓邦失去每隔8日再到裁判官席前覆核保釋決定的權利。

19年涉攜氣槍、雷射筆判無罪

另外,在2019年12月,當時22歲的諸啓邦曾因攜帶內有鋼珠的氣槍及雷射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仿製火器兩罪。當時裁判官溫紹明指,被告2016年曾因自殺入院,受精神病困擾多年,被告辯稱攜帶氣槍會使其安心的說法並非不可能。

當時溫官稱:「精神病人有千千萬萬種正常人覺得不合理嘅諗法」。他指,沒證據顯示當日有示威衝突,法庭未能推論被告攜帶雷射筆必定是用來傷人,故裁定他兩項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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