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定期報告|中國逾期五年提交 人權組織:迴避2019年警暴

中國政府本應於2019年12月向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提交《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七次定期報告,在逾期五年後近日終於提交。報告包括香港部分,「香港人權資訊中心」昨(27日)發聲明,指中國當局嚴重拖延,反映其對國際人權義務的輕視與逃避態度,報告更刻意迴避反修例運動期間廣泛記錄的警暴,中心促國際社會透過聯合國機制向港府施壓,要求當局正視酷刑問題。

由中國當局提交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禁止酷刑公約》)第七次定期報告,包含三個部分:中國、香港、澳門。共21頁的香港部分由香港政府撰寫,並於本年2月提交,上一次提交報告已是2013年6月。報告內容包括「防止酷刑行为的立法、行政、司法措施」、「檢討對被逮捕或拘留人士進行盤問的規則、指示、方法和慣例」、「對酷刑行為立即進行公正的調查」、「防止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行為」等。

值得留意的是,報告約有三分一篇幅是對委員會就港府上一份報告的審議結論及建議的補充資料。翻查資料,委員會在2015年審議香港的定期報告並作出建議,當中提及2014年「雨傘運動」期間警方向示威者過度使用催淚彈、警棍和胡椒噴霧,委員會關注警方對1,300人使用暴力,500人隨後入院,有示威者聽從指示離開現場時受警方「性暴力威脅和攻擊威脅」。委員會當時建議港府應對雨傘運動期間警方過度使用武力的指控開展獨立調查、依法起訴被指控的涉事者、公布警方使用武力的相關準則等。

港府回應指,警務人員「只在有需要及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的情況下,才會適當地使用最低程度武力」,而在甚麼情況下使用哪一種程度的武力,需視乎實際情況,包括警務人員當時所受到的威脅及對抗程度。又強調警務人員所使用的武力,「須符合相稱性及必要性兩項重要的原則」。

港府:暴徒襲擊警員及其家屬 警方執法行動嚴格按照法律行事

雖然委員會審議報告時「反修例運動」尚未發生,但港府在補充資料中特別提及2019年6月至2020年初,香港飽受「不斷升級的暴力困擾」,令市民日常生活大受影響。「暴徒肆意破壞店舖、食肆、銀行和鐵路站,又將物件拋進公路」。又強調「暴徒除了襲擊警務人員,亦襲擊警察家屬和其他市民,特別是持不同政見的人士」,指有一名市民被暴徒以磚頭擲中致死,以及一名市民被暴徒縱火焚燒致嚴重受傷。

報告聲稱在多宗示威中,「暴徒投擲了超過五千枚汽油彈,而警方亦搜獲超過一萬枚汽油彈」,警方又「搜獲大量相信與暴亂情況有關的槍械、彈藥和危險品」。港府強調「警方的執法行動是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行事」,而被捕人士的身分、背景、政治立場等都不是考慮因素。又指如果市民以和平守法的方式表達意見,「警方無需使用任何武力維持治安」。

香港人權中心:報告完全迴避反修例運動期間廣泛記錄的警暴

針對港府提交的報告,香港人權中心批評報告完全迴避反修例運動期間廣泛記錄的警察暴力及酷刑指控,並嘗試合理化警隊行為。中心指出根據媒體及法庭記錄,於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間約1,200名被拘留人士當中,至少100人因傷勢嚴重無法出庭,超過30名被告向法庭投訴遭受警察酷刑及不人道對待,包括頭部重創、骨折、暫時失明或失聰,更有被告指出遭受性暴力威脅、被迫在缺乏律師代表的情況下作供及審訊期間被剝奪睡眠等嚴重虐待。

中心發言人表示,「中國及香港政府逾期五年才提交報告,清楚反映其對國際人權義務的輕視與逃避態度。報告內容空泛無物,迴避香港自2019年以來酷刑問題的嚴重惡化」。

中心亦批評港府未能回應國際及本地社會長期以來對投訴警察處理制度,缺乏獨立性和有效性的質疑,指出香港高等法院早前在一宗司法覆核中已裁定現行投訴警察機制違憲,未能符合禁止酷刑及其他不人道待遇或處罰的法律標準。「監警會在2019年期間面對大量嚴重投訴卻無法有效調查,反映制度有明顯缺陷,港府在報告中卻刻意淡化問題,令人深切憂慮」。

促國際社會透過聯合國機制向港府施壓

委員會對此報告的審議最快需到2026年,中心強調中國及港府提交報告僅是履行公約義務的最低要求。又敦促各國政府、國際人權組織及全球公民社會積極參與即將進行的審議,向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提交相關資料,務求令香港的人權狀況獲得徹底及充分審視。中心發言人指出,「國際社會應藉此機會透過聯合國機制向中國及香港政府施壓,要求當局正視酷刑問題,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基本人權」。

翻查資料,中心曾於去年11月發表《香港酷刑和不人道處遇報告》,指出中國及香港政府嚴重逾期提交定期報告的問題,以及香港的防止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的人權保障機制正因《香港國安法》、2021年選舉改制後的影響,而被系統性地削弱。並於去年向聯合國秘書處、各成員國及禁止酷刑特別報告員反映有關問題,促禁止酷刑委員會即使欠缺中國的國家報告,仍應主動審議《禁止酷刑公約》於中國及香港的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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