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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專家嚴重關切海外港人遭懸紅通緝 似將人權和政治活動視為犯罪行為

聯合國4位獨立特別報告員昨(30日)發表致函中國的信件,嚴重關切海外港人遭懸紅通緝,質疑這些通緝令似乎旨在將他們在香港維護人權及為人權進行的政治活動視為犯罪行為。報告員又質疑有關法律的應用似乎旨在懲罰主張人權和民主的言論和行動,而非涉及計劃實施或實施恐怖行為的刑事行為。報告員要求澄清通緝令的事實和法律根據,如何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稱性原則。

今年7月香港警察國安處通緝8名海外港人,各懸賞100萬港元,指控他們分別涉勾結外國勢力、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等。而聯合國4位獨立報告員在信件中,只具名提及其中7名遭通緝人士資料,包括任建峰、許智峯、郭榮鏗、郭鳳儀、劉祖廸、羅冠聰及蒙兆達,沒有提到「香港議會」發起人袁弓夷。

4位獨立特別報告員表示,對這7人遭《國安法》起訴感到驚愕(consternation),形容這些人似乎因進行受國際人權法保護的活動而被指控,引發嚴重的正當程序問題。報告員重申,國家安全立法絕不能被濫用作刑事懲處,來對付行使言論、結社自由權、和平集會權的人,也不應通過逮捕和拘留剝奪這些人的人身自由。

今次信件由聯合國4位人權專家撰寫,包括法官和律師特別報告員Margaret Satterthwaite、言論和自由表達權特別報告員Irene Khan、和平集會與結社自由權特別報告員Clement Nyaletsossi Voule和反恐與保護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Fionnuala Ní Aoláin。

就香港警方針對居住在海外個人發出的通緝令,4位報告員表示嚴重關切(grave concern),質疑這些通緝令似乎旨在將他們在香港特區維護人權及從事人權政治活動視為犯罪行為(appear to be aimed at criminalizing their human rights and political activism for human rights in Hong Kong SAR)。

此外,報告員亦認為這些指控似乎旨在懲罰支持香港民主活動、以及對中國政府在香港的政策提出批評的人,亦似乎旨在懲罰主張人權和民主的言論和行動,而非涉及計劃實施或實施恐怖行為的刑事行為。

4位報告員強調,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容許公民表達政見,而公約在香港特區仍然有效,這些通緝令不僅直接限制了他們在香港特區內的言論自由,而且還可能對香港的人權產生更廣泛的負面影響,特別是對希望和平示威、參與香港公共和政治生活的人產生寒蟬效應。

信件亦關注民主派初選47人案,形容是《國安法》下最大規模的起訴,指47名被告面臨的指控都涉及國際人權法保護的活動,包括言論自由、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權等。4位報告員要求中國政府提供47人目前審判的詳細信息,並解釋採取的措施,以確保這次審判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下的正當程序保障。

此外,報告員要求澄清針對的7名海外港人通緝令的事實和法律根據,包括這些根據如何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中所規定的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稱性原則;亦詢問當局採取了甚麼措施,以確保在香港特區內外的律師、公民社會行動者和人權捍衛者能夠按照國際人權標準,在安全和有利的環境進行其專業活動,而不必擔心受到騷擾、被刑事定罪或任何形式的恐嚇行為。

值得留意的是,信件列明有60日時間讓中國政府回應,期限屆滿後,聯合國一併在網站公開其回應。翻查資料,有關信件在8月31日發出,聯合國網站顯示在10月5日收到回覆,正在翻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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