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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程證男擲死家貓 五旬婦擬煮貓食 分別判囚10周及緩刑2年

今天(23日)西九裁判法院審結兩宗虐貓案,持雙程證無業男子因家中飼養的貓抓傷其兒子,他與兒子爭執時將貓重擲地上致死,男子被判囚2個半月。而另一單案件涉及一名五旬婦於街上「拾到」貓屍,並打算帶回家食用,被判囚4星期,緩刑兩年。《香港動物報》創辦人梁美寶認為,現時香港的動物保護條例過時,而且罰則太低,「好像這單案,相對一條生命來說,這個刑罰當然很低」。

擲貓案件被告張明成(44歲)今早承認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操普通話的被告被控於今年1月28日,在深水埗一單位內殘酷對待導致一隻貓受到不必要痛苦。案情指被告因不滿家中飼養的貓抓傷自己及其兒子,欲放走貓,並與兒子發生爭執,其間兒子聽見聲響,並發現貓隻躺在地上。漁護署驗屍發現,貓隻身體有瘀傷,身上多處骨折,部分腦袋外露。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2020年持雙程證來港,正在申請單程證定居,教育程度只有中三,依賴積蓄維生並無案底。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指出,被告手法殘暴,即使可能被抓傷,但沒有嚴重受傷,根本無需用力投擲貓隻。

香淑嫻又指,即使被貓抓到,只要放手即可,貓會自行跳落地,被告卻於短短數呎距離把貓投擲致死,認為被告行為屬發洩。香官認為法庭必須向社會傳達「不容殘暴對待動物」的訊息,判監是惟一選擇,惟考慮到被告沒有使用武器,本案為個別事件,以4個半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而被告事後報警及認罪,獲額外減刑兩周。

《香港動物報》創辦人梁美寶指出,雖然裁判官「狠批」被告行為凶殘,「尤其是把貓活生生擲死,多麼恐怖」,卻因為被告自首所以獲減刑,「是否因為自首,所以可以殺死動物而獲這樣輕的判刑?」

她亦提到,上屆政府曾提出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加重虐待動物罰則,擬把現時最高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增至100萬元及10年。「但當時因為政府與行政會議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罰則太高,所以修例就暫緩了」。

被告擬煮貓食 貓懷4胎

而另一宗案件則是一名五旬女子張蘭嬌(59歲)涉於今年3月,於石硤尾手持懷有4胎的貓屍,警方接報到場將她拘捕。被告今承認一項「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罪。案情指有人目睹被告手持貓屍及刀,警方到場並在被告家中找到貓屍,刀口放於貓頸旁,據報貓屍當時已僵硬。被告聲稱於街上見到貓隻被車撞死,打算拾回家食用。

愛護動物協會人員接報到場檢驗,未見有殘酷對待動物跡象,及後經漁護署檢驗,發現該貓隻身上甩毛似是人為,而且貓隻懷有4胎,惟未能確認死因。辯方求情指,被告於中國農村出身,教育程度低,是一名流動小販,被告知悉本港法例規管不能殺貓,但她誤以為貓屍不受規管可以食用。

此案件同樣由香官審理,她指出須向社會傳遞訊息,不容屠宰貓隻。雖然驗屍結果顯示涉事貓隻無嚴重外傷,跟被告聲稱貓隻被車撞死不符,但考慮到無證據證明被告親手殺貓及認罪,故判監4星期並緩刑2年。

梁美寶指出,現時關於動物保護的公眾教育依然不足夠,雖然不少動物保育團體近年不斷努力向公眾灌輸愛護動物的意識,但社會對保護流浪、社區動物的意識仍然有待改進,「社區動物的生命是否『賤啲』?這是一個錯誤的概念,但不是一天能改變的,我們已犧牲了很多動物的生命」。她覺得每次發生悲劇,就警醒社會必須加快步伐,不能繼續容忍動物因被虐而失去生命。

根據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3(1)(a)條 ,殘酷對待動物行為包括殘酷地打、踢、惡待、折磨、激怒或驚嚇動物,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

而根據《貓狗規例》(第167A章),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隻或貓隻以作食物之用,不論其是否供人食用;亦不得售賣或使用或允許他人售賣或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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