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 列國安公署辦公地點為禁地

政府建議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制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主要圍繞落實國安公署的職責及保障,包括國安公署管轄案件時,政府任何部門及公務人員須提供協助;禁止任何人在知道國安公署辦理案件後,向他人披露與調查相關資料;同時,特首可宣布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

立法會今(12日)下午臨時加插保安及司法兩個事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 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政府表示,根據《國安法》第55條,三項特別情況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經特區政府或公署提出,並報請中央批准,公署便可對相關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

根據政府制訂附屬法例的建議,為令公署有效履行以上管轄案件的職責,政府的任何部門、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須應國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公署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特區管轄、不受香港特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及蓄意抗拒或妨礙他人協助公署執行職務的行為訂立罪行,依法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 

保密責任方面,為確保公署辦案能高度保密,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在辦理案件,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向其他人披露與調查有關的任何資料,均屬罪行。附例同時訂明民事免責條款﹐令有關機構或人員在配合公署時,無需擔心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風險。

假冒公署人員、偽造文書 訂明罪行施加刑事責任

此外, 假冒公署人員和偽造公署的法律文書、證件等行為,政府認為不論意圖為何,也應訂明罪行施加刑事責任以作阻嚇。

另一方面,特首若認為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可在憲報刊登命令,宣布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擬劃為禁地的範圍不涉及私人民居,也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的影響,旨在防範未經授權而接近或進入的行為,減低間諜行為等國家安全風險。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立法會解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去年生效,但政府必須切記「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亂」,訂立附屬法例是香港履行憲制責任的重要途徑,又稱國家安全的風險可能突如其來、無法預計。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重申必須未雨綢繆,附屬法例沒有賦予公署任何新的權力,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生活及機構運作,僅針對極少數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案件。他認為現今國際形勢風雲變色,非常嚴峻,例如美國中央情報局早前針對中國,公開宣布招攬叛國者,考慮到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有迫切性必須「早一日、得一日」及早完善機制。

政府稱會盡快敲定相關條文刊登憲報,並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建議兩項附屬法例於刊憲當日實施。

議員關心市民會否「誤墮法網」、「誤闖禁地」

議員普遍關心市民會否「誤墮法網」、「誤闖禁地」、以及「民事免責條款」的功用。林定國指出,條文有清晰規範,會根據常理、主觀心態、意圖性,市民不用太多顧慮。

鄧炳強則回應,法例會清楚標示「禁地」地址和座標,相信一般市民不會誤闖,並澄清不會隨公署人員到各地方進行搜查而即時新增「禁地」,反而由執法部門協助封鎖調查現場已達到目的。

民事免責條款方面﹐林定國舉例銀行與客戶間本因普通法或合約有保密責任,不能隨便向外披露財務資料,但在公署指示下或會面對兩難局面,無所適從,而在有轄免的情況下,正正無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因遵從公署指示而蒙受他人以其他法律展開民事追究。

議員紛紛支持 讚揚「有血性中國人的盼望」、「保護萬家燈火」

綜觀兩個多小時的會議,20多名議員紛紛表示支持政府制訂附屬法例。

新民黨李梓敬認為,堵塞國安漏洞是「我哋每一個有血性中國人,唔單止係責任,更加係盼望」,所以絕對支持;教育工作者聯會鄧飛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剛好在會議前一小時公布《新時代的中國國家安全》白皮書,當中也提到香港,是日討論附例正好「緊跟着國家的步伐」、「值得讚賞」。

選委界馬逢國直言,國家安全的必然性「無庸置疑」,因為國家安全法例已缺乏了20年,「以致發生2014年的佔中和2019年的暴亂」,重申有法例才有保障,反問為何不更早讓附例出台;工聯會鄧家彪則覺得,「更重要係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我哋所有人都經歷過2019年黑暴」,對於《國安法》第55條羅列的情況感到特別深刻。

經民聯陸瀚民表示,工商界一向十分支持維護國家安全,因為「大家相信香港亂係做唔到生意」;選委界周文港則讚揚附例「只打大老虎」、「保護萬家燈火」。 

相關文章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