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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議員倡每半年覆核減刑安排 鄧炳強指要時間檢視囚犯思想行為

立法會續審《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13日)提出修訂《監獄條例》,新增條文指如果囚犯涉國安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才能提早釋放囚犯,否則不獲減刑,條例每年覆核一次。選委界議員管浩鳴建議每半年覆核一次,免在囚人士因為覆核時間過長,「令他原本勤奮、良好行為打折扣」。保安局長鄧炳強則指需要時間檢視囚犯思想行為,宜每年覆核一次。

選委界管浩鳴表示減刑原意是鼓勵囚犯服刑期間有勤奮和良好的行為,建議條例由每年覆核,改成每半年覆核一次,認為這樣能令囚犯更有上進心。希望囚犯在獄中不會因為減刑覆核時間過長,而「令佢能夠原有的勤奮和良好的行為打咗折扣」。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回應指,每年覆核的安排與現行覆核的機制一致。保安局長鄧炳強補充,一年一次覆核是平衡的做法,因為懲教署需要時間檢視囚犯的思想和行為有否改變,以及會否構成國家安全風險。

新民黨黎棟國亦關注,條文適用於生效日期之前、當日和之後判刑的在囚人士,問是否有追溯力,也關注懲教署在減刑決定之前,會否給機會在囚人士陳詞和上訴。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表示,無追溯力的原則通常適用於刑事罪行,而減刑屬行政安排,不涉及追溯力與否。

蕭又指出,減刑需視乎在囚人士是否符合減刑條件,即至少完成三分之二刑期。她表示提早釋放囚犯並非固有權利,屬懲教署可行使的額外酌情權,「佢(囚犯)真係俾法庭判咗坐咁多年,要坐三年真係應該坐三年」。惟懲教署署長考慮減刑時,須考慮會否不利國安。

至於在囚人士陳詞和上訴機制,蕭敏鏇指在囚人士可隨時作出申訴,「佢想講咪隨時講囉」,沒有限期和既定的機制,視乎懲教署安排,而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可被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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