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傳媒》翻查警方3月起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發現公眾集會遊行的條款不斷「加辣」,3月近8成遊行集會添加國安條款。而4月截至16日為止,全部有國安條款,當中近3成遊行集會須確保參加者佩戴標記,包括襟章、絲帶或貼紙等。前香港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助理教授黃偉國預計,未來舉辦爭取權益的遊行阻力重重,影響力和參加人數不復從前。
根據《光傳媒》統計,今年2月底至3月4日獲批的公眾集會及遊行活動,均無添加《國安法》條款。但3月5日起,遊行集會開始出現國安條款,例如確保公眾遊行符合《國安法》、不會構成不利國家安全的情況。
整個3月警方批出24宗遊行集會,近8成有國安條款,例如「田灣區街坊協進會」舉辦觀音誕遊行、童軍宣傳道路安全活動、慈善機構為山區助學及籌募活動經費,均列明活動須符合《國安法》。
而4月截至16日為止,獲批24宗遊行集會全部有國安條款。當中3成為籌款活動、7成是宗教及節日活動,完全沒有含抗議成份的遊行。
由3月至今,真正涉及抗議的遊行示威僅得一次。即3月26日都會駅業主委員會遊行,反對將軍澳132區填海及興建廢物轉運站等設施。警方要求參與者須全程戴上識別的掛頸咭牌,有關安排引起爭議,主辦方事後批評警方要求參加者掛號碼牌等要求是「極度侮辱性」、「荒謬」,感覺似「猶太人戴臂章」。
《光傳媒》統計發現,4月起警方要求參加者佩戴標記的條款愈來愈普遍,但就改為襟章、絲帶、貼紙等。24宗遊行集會中,警方在近3成遊行集會的附加條件,要求主辦單位確保參加者佩戴標記,例如筲箕灣崇真學校的親子步行籌款,學生、家長須佩戴襟章;聖母聖衣堂周年宗教遊行參加者須手持聖枝、佩戴紅色絲帶。
而《禁蒙面法》方面,3月遊行集會只有1成含《禁蒙面法》條款。而4月截至16日,7成遊行集會有《禁蒙面法》條款,包括香港基督教紀律部隊團契步行籌款、發展局海濱事務委員會的慶祝復活節活動、聖安德烈堂復活節耶穌受苦節遊行等。
特首李家超在3月28日被問到遊行條件會否恆常化,他稱警方會檢視哪些好的意見要維持,「我們要小心任何公眾集會不會被騎劫或造成麻煩,不只是對市民不方便,亦會為公眾秩序、安全,以及國家安全帶來風險」。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日前稱,遊行示威不是表達訴求的唯一方式。
黃偉國分析,《國安法》通過後,政府無明文禁止遊行示威。但在實際執行層面,遊行和表達自由遭嚴重干預,「例如將軍澳遊行,第一要掛號碼牌;第二遊行本身被警方(要求)用橙帶圍住,好似罪犯在指定的地方行;第三展示給公眾的遊行牌,都要預先讓警方做政治審查」。
他估計,日後爭取權益的遊行持續受到壓力和限制,參加遊行的人數和影響力都會大減。若認為香港仍能保持以往的集會、遊行自由是癡心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