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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配偶公、居屋平權 房委會上訴遭駁回 婚姻平權協會:政府係時候考慮完全承認同性婚姻

房委會的公屋及居屋計劃,一直拒絕承認海外已婚的同性伴侶為「家庭成員」或「配偶」,早前被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屬違憲及構成歧視。房委會早前就兩案提出上訴,昨被上訴庭駁回。婚姻平權協會活動經理梁苡珊向《光傳媒》表示,案件再次證明在公共政策層面,不容因性傾向衍生的歧視,促請政府「係時候考慮完全承認同性婚姻」。

房委會早前在兩宗分別涉及海外同性婚姻的居屋及公屋案,被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違憲及構成歧視,房委會提出的上訴昨(17日)被上訴庭駁回,房委會須支付訟費。有關裁決意味同性伴侶,將來有可能納入房屋政策的「配偶」和「家庭成員」定義。

有房委會委員直言,雖然未知房委會是否上訴,但一旦房委會承認同性伴侶關係,除了影響公屋和居屋政策,亦涉及綠置居、市建局單位和房屋業權繼承等,牽連甚廣。

房委會:倘改政策 異性配偶單位將減少

今次上訴案中,房委會主張其「配偶政策」並不涉及《基本法》第25條(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第22條:在法律前平等及受法律平等保護)。在97年前已確立有關配偶政策的資格準則,香港現時亦只認可異性婚姻,異性伴侶享有的權利應受《基本法》第36條的福利政策所保障,認為現行政策不構成歧視。

房委會一方還提出,現行的房屋政策為保障「家庭目的(Family aim)」以養育子女。但同性伴侶未能如異性伴侶般生育,異性配偶及同性配偶並不適合作比較。而房屋供應如同「零和遊戲」,單位分配給某些人,另一批人的權益必然受損,一旦改變現時的配偶政策,將會影響房屋單位供應,減少異性伴侶再選擇的單位。

上訴庭:房委會說法轉移視線

上訴庭指房委會提出的觀點是「轉移視線(Red herring)」,判詞指《基本法》從未保障公屋輪候時間,指輪候時間完全取決於單位供應及輪候人數,而案件爭議在於申請人的權利,與「零和遊戲」無關。而在居屋案中,所牽涉的是同性配偶原本已購買居屋單位,即使申請同性伴侶同住,並不影響異性配偶申請居屋單位的數目。

上訴庭又指出,同性或異性伴侶出於經濟需要申請公屋,兩者無實質分別。儘管政府鼓勵市民養育子女,但異性伴侶亦可以由於年齡和健康原因,拒絕生兒育女;同性伴侶亦可以透過人工受孕和領養等方式養育子女。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定房委會差別對待同性和異性伴侶的判決無誤,遂駁回房委會的上訴,房委會須支付訟費。

婚姻平權協會:公共政策不容性傾向歧視

婚姻平權協會活動經理梁苡珊向《光傳媒》表示,上訴庭維持高院原訟庭的裁決,明確指出現時公屋和居屋政策,同性配偶受到歧視。判決再次表明公共政策應該保障所有人士,不容有人因性傾向而遭衍生歧視和不合理待遇。

她希望政府不要再提上訴,認為上訴和司法覆核對申請人造成心理和財政上的沉重負擔。她進一步建議政府,不應再以「零碎方式」個別處理涉及同性伴侶關係的問題,應該制定一個全面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她進一步指,根據早前終審法院就岑子杰同性婚權案的判決,「政府係時候考慮完全承認同性婚姻」。

申請人:合法生活在家裏 是已婚人士共同心願

居屋案件申請人李亦豪昨在Facebook發文,稱感激上訴庭的裁決,「但這也讓我痛苦地想起吳翰林已經不能見證這一切。我們無法再一起生活,而這正是吳翰林為之奮鬥的。」他又稱,能夠合法地生活在屬於自己的家裏,是香港許多已婚人士的共同心願。最後,他希望房委會不會上訴,「讓事件早日止息,亦終於可以讓吳翰林得到安息」。

今次上訴案源於房委會不服兩宗涉及同性伴侶的公屋和居屋案中,被高等法院原訟庭判敗訴。涉及公屋的案件申請人為Nick Infinger,他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指房委會以不符合夫婦定義為由,拒絕他和同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加拿大結婚的丈夫申請公屋。在2020年3月,高等法院裁定房委會政策涉性取向歧視,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命令撤銷房委會的決定,其「一般家庭」公屋申請獲恢復。

另一宗居屋案件申請人吳翰林,他與丈夫李亦豪在英國結婚,其後以綠表購買居屋作婚後居所,但房委會表明不承認同性婚姻關係,只有異性配偶才可被視為「家庭成員」,除非先「補地價」,否則海外結婚的同性配偶不能加入成為住客及轉移業權。吳提出司法覆核,等候審訊期間,吳不幸離世,李代吳翰林繼續訴訟。2021年,高院裁定房委會的配偶政策對同性伴侶構成歧視,裁定李勝訴,並下令房委會支付訟費。

至於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提出的同性婚權案,他早前提出司法覆核,主張同性與異性伴侶關係本質沒有差別,若港府將同性婚姻排除在外,或會令人覺得兩種關係不平等。終審法院上月5日裁定岑部份勝訴,認為港府應提供其他替代途徑承認同性配偶身份。雖然裁決並未確立同性婚姻,但有組織認為已屬平權路上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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