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監獄規則》|  議員憂禁律師會面或出現律師樓「連坐」情況 指「探監師」叫在囚人士「快啲出嚟搞搞震」

政府擬修訂《監獄規則》,今(7日)午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建議修例事項,李梓敬指出禁止某法律代表或未能防止其律師樓繼續危害國安,謝偉俊則擔心會出現整所律師樓「連坐」的情況。另外,鄧家彪指「探監師」向在囚人士灌輸「你無錯」、「快啲再出嚟搞搞震」,支持盡快修例;周文港認為候審人士能穿私服吃私飯「嚟渡假咁」,必須清晰界定「人道支援」定義,「唔好畀有心人士司法覆核」署方決定。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今午討論《監獄規則》修訂,其中包括當局賦權裁判官因應懲教署人員的申請,發出手令授權懲教署向在囚及候審人士施加限制,不得在指明期間與指明的法律代表,或相關律師行的其他法律代表聯繫。

新民黨議員李梓敬指出,署方即使申請手令讓相關法律代表不能見某在囚或候審人士,或未能防止該律師事務所其他人員與在囚人士聯繫,「律師事務所嘅其他法律人員,會唔會係一齊嘅呢?你禁咗師傅,但唔禁徒弟,佢哋可能共同處理案件,甚至喺事務所內通風報信,禁令會唔會『自動延伸』到成個律師事務所?或最起碼師傅同徒師?」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如有需要,禁令可伸延至相關人員例如翻譯、文員等,但是否施加,則由懲教署署長判斷情況是否合適。「至於係咪自動伸延至整間律師樓嘅其他人,就要睇個別情況」,他指要視乎個別案件的情況,「如果我哋覺得可能成間律師樓都有問題,對國家安全有影響,就會向法庭攞手令伸延到整個律師樓」。他又補充,此條例適用於所有在囚及候審人士,不只限於違反《國安法》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人士。

只監視無監聽 謝偉俊質疑當局如何掌握證據

有關限制在囚或候審人士會見法律代表的問題,選委界議員謝偉俊則提出文件指法律顧問能在「懲教署人員視線所及但不能聽聞的情況下」與在囚人士會面,「即係可以監視,但不可偷聽,進行法律諮詢時必須要有咁嘅保密權利,大家都明白,但我擔心若當局話某大律師違反探訪嘅『合法目的』,係基於咩證據?」

他解釋,若署方無法聽到律師代表與在囚人士的對話內容,憑甚麼申請手令,「當手令被挑戰、被司法覆核時,就要解釋有咩證據去證明?抑或係講返呢位律師之前有咩行為,於是今次當佢係?定係呢位在囚人士同律師嘅交往令當局有充份理據去申請?」他質疑,若沒有充份理據支持申請該手令,「會唔會係『靠估』呢?」

反駁李梓敬 謝:整間chamber受「連坐法」牽連 完全荒謬

他更回應李梓敬指手令或需延伸至整所律師樓的說法,「若整間chamber(律師事務所)都受『連坐法』牽連,完全違反立法原意,需知道任何限制都要合適、必須同相稱。我唔擔心當局會亂咁做,但呢個建議『完全荒謬』,唔理解法律界同在囚人士應有嘅法律權利」。

有關當局在「只能監視無監聽」的情況,可用甚麼理據申請手令,鄧炳強指申請手令的原意,是不能由執法人員決定是否禁止某法律人員與在囚人士會面,而是由法庭決定,「經裁判官聽咗我哋證據或情報,被我哋說服真係有咁嘅風險存在。例如之前同一單案件有兩個律師被捕,一個遭拘留另一人擔保在外,佢入去探監,為咗夾返案件,做出不利…」

謝偉俊隨即指出,「你點知佢哋夾返?我就係擔心呢個情況…」鄧炳強指會視乎情報,以及合理和相稱性,「例如喺另一啲地方獲取情報,同法官講佢準備利用呢個律師偷運啲嘢出去,法官係被我哋說服到,先會出手令」。

鄧家彪:好難理解每日有「探監師」同佢哋講「你哋快啲再出嚟搞搞震」

另外,「探監師」及「私飯」亦是會議主要討論事項,多名議員指「探監師」濫用探監制度、危害國家安全、威脅監獄保安及秩序。工聯會議員鄧家彪指出,本港司法制度中,若疑犯最終被判有罪,羈押期間「等於坐監」(按:即還押日子可用作抵銷罪行的刑期),「難以理解『大魚大肉』、飲啤酒,可能過咗一兩年羈押生活,就等於監獄嘅生活,唔應該係咁出現」。他又指自己是太平紳士,到過不少院所探視,認為院所現時提供的膳食,分量和選擇是合理的。

他指出「懲教」二字的「教」,是有教化的意思,希望在囚人士改過自新,「好難理解每日有『探監師』同佢哋講『你哋無錯』,『你哋快啲再出嚟搞搞震』,所以好支持修例」。

鄧炳強解釋,修例前的探訪準則是在囚人士的親人或朋友,修例後的概念是「探訪是否切合主要目的」,「如果有個親人,探訪係叫佢繼續出去放火、犯法、殺人,咁明顯就不利呢幾個主要目的,係會禁止佢探訪」。

文件指出修例後的探訪必須符合以下「主要目的」:維護國家安全;防止罪行發生; 令在囚人士改過自新;保障任何個人的人身安全;維持監獄的保安、秩序及紀律。

周文港:又私飯又啤酒 好似渡假咁

選委界議員周文港表示,若非是次修例,一般巿民不會知道候審人士會有「私飯」、甚至是飲啤酒的待遇,「嘩好似嚟渡假咁,唔係被收押嘅」,修例訂明探監其中個主要目的為協助在囚人士改過自新,他問當局如何清晰界定物質和精神支援,「而不被『有心人』覆核嘅可性?」

翻查資料,根據舊有《監獄則規》,每名候審囚犯均不得在任何一段24小時的期間內,收受或購買超過1品脫的啤酒或萍果酒,或超過半品脫的葡萄酒。2020年懲教署取消相關規則,只容許候審在囚人士收受或購買「不含酒精」啤酒、蘋果酒及葡萄酒。

他又指,有人以「人道支援」為名探訪在囚人士,實際是影響在囚人士在獄中進行「軟對抗」、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當局會否有一張「黑名單」,管制某些人士探監。

鄧炳強指若有探監人士挑動在囚人士仇恨、不利更新,或令監獄保安紀律受影響,會進行禁止,「好似有啲探監師,逐個去探,挑動佢哋憎恨政府。但例如有啲人只係去鼓勵佢哋無其他嘢,咁就好難一刀切,話呢個人所有人都唔探得,要睇個別況,所以唔會有黑名單,但佢以前嘅行為都喺我哋考慮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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