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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申終止聆訊敗訴  判詞:沒有證據證明國安委不真誠行事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就「國安案」申請永久終止聆訊,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致否決黎智英的申請。判詞形容「沒有證據證明國安委不真誠行事」,又稱黎智英選擇大律師的權利並非絕對的權利,黎仍可以得律師團隊的服務,得到公平的審訊。對於辯方質疑,特首選擇指定法官的事宜欠缺透明度,判詞反駁「行政長官在誰人可獲任命為指定法官一事上並沒有絕對決定權」。

黎智英被控串謀兩項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一項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共三罪。辯方在5月2日提出終止聆訊,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出,港府的行政機關用盡方法阻止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替黎智英抗辯,看來是迫害(persecution)而非檢控(prosecution)。

辯方又指,委任《國安法》指定法官的過程不透明,造成表面偏頗。而李家超擔任保安局局長時,對於拘捕《蘋果》高層一案,曾稱「切勿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同流合污,與這些罪犯為伍」。彭耀鴻認為李家超已認定黎智英犯罪,或令人對黎有偏見,而現時李家超同時擔任國安委主席,有權委任國安法指定法官,或致審訊不公。

高等法院三位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今日下午頒下判詞,認為辯方依賴的所有理由,無論個別或整‍體而言,皆不成立,又逐點反駁彭耀鴻的理由。判詞指,司法人員的任命,均經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由於委員會是獨立諮詢機構,故此行政長官在誰人可獲任命為指定法官一事上並沒有「絕對決定權」。

判詞指,每一位法官都必須嚴守司法誓言和《法官行爲指引》,而分配案件的工作也全然由司法機構處理,又形容「《國安法》的整體立‍法原意,就是要與《基本法》並行一致,以為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提供充分保障」。

法庭在衡量雙方的理據後,認爲明‍顯傾向於應該進行審訊,當中經考慮的因素包括:案中罪行的性質及嚴重程度;沒有證據證明國安委不真誠行事;黎智英「選擇大律師」的權利並非絕對的權利。御用大律師Tim Owen在香港不具全面執業資格。

而黎智英仍可得到一家律師事務所和由六位大律師組成的律師團隊所提供的服務,當中包括一位本地資深大律師和多位資歷不淺的大律師,他們對處理刑事案件均擁有豐富經驗。法庭認為黎智英「可得到公平審訊」(D1 can have a fair trial)。

翻查資料,法庭有剩餘酌情權(residual discretion)下令永久終止聆訊,只會在十分例外的情況才命令永久終止聆訊,辯方需要證明控方濫用程序,而即使法庭採取補救措施,被告人依然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

案件編號:HCCC 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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