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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守則新增條款 執行職能國安為最重要因素 保護國家秘密是基本責任

公務員事務局今(7日)公布新版的《公務員守則》,《光傳媒》將新版與去年底諮詢版本比較,發現局方再新增條文,包括任何人執行職能任何決定時,須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因素;公務員必需為維護國安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在保密方面,新增保護國家秘密是公務員的基本責任。翻查《基本法》23條,「國家秘密」涵蓋對外事務秘密、國安秘密、經濟和社會發展秘密等7個範疇。

公務員事務局曾在去年12月13日至今年1月19日諮詢《公務員守則》,諮詢結束後隔逾4個月,在《基本法》23條立法後,今日向全體公務員發出通告,頒布新版《公務員守則》

《光傳媒》將去年底諮詢版與今日公布版本做比較,發現局方在國安方面再添加部分條款,例如守則新加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條,獲特區法律授予任何職能的人,在作出執行該職能上的任何決定時,須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的因素,並據此給予適當的考慮。

守則亦新增條款,指明「公務員必須為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又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4條,公務員須運用其享有的一切權力及酌情權,以履行維護國安的責任。

保密條款多處修改

此外,守則在保密相關條款有多處改動,新增條文指「保護國家秘密和政府其他保密資料,是公務員的基本責任」。翻查《基本法》23條列出「國家秘密」涉7個範疇,包括中國或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的秘密、對外事務的秘密、經濟或社會發展的秘密、維護國安或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的秘密等。

新版《公務員守則》要求公務員保護「國家秘密」,「國家秘密」有7個範疇。

而在去年底諮詢版,公務員以公職身分取得的資料只可用作已核准的用途。新版再具體指出,公務員只可按其取資料的目的及其權限,用作其職責上的用途。新版守則要求公務員「採取適當保護措施,以防止國家秘密和其他保密資料在未經授權下披露」。

去年底諮詢版只明文公務員要「遵守《官方機密條例》和其他適用的機密及保密規定」。新版變成「嚴格遵守《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及政府內部的《保安規例》等適用的有關資料保密的法律及規定」。

此外,新版守則新設條款,指明公務員「沒有合法權限下獲取、管有和披露受《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保護的國家秘密」,可構成罪行。

在「保密原則」過個公務員操守準則,新版與諮詢版有多處修改和新增字句。

國家安全定義略有不同

在去年底諮詢版守則,在描述國家安全定義時,條文稱「國家安全一般應理解……」但新版有明確法例來源,標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四條……」兩者對國安的定義有些微不同,諮詢版指國安包括「維持安全狀態的能力」,但新版描述是「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新版守則亦增加一段指「公務員應充分認識國家安全的概念、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規定」。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指,因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今年3月生效,有關的部分在更新版《守則》中加以闡述。守則即時生效,公務員和其他政府僱員(包括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及其他非公務員聘用條款的僱員)都要遵守。

指私人言行可能被公開 若收投訴嚴肅處理

公務員事務局在網站新增「常見問答」,其中提到公務員是否可在社交媒體、討論區或朋友聚會討論或評論政府政策。局方指,以私人身分例如在社交媒體發表意見和進行活動時,應避免令人誤把其意見視為官方立場或與公職身分扯上關係。

局方指,即使公務員在發表言論和進行活動時沒有刻意表明公務員身分,公眾亦可能從其他渠道知悉其身分,從而認為其言行與公職有衝突,質疑該人員能否不偏不倚地執行職務,或令人對該名人員、所屬部門或職系以至整個公務員團隊所持守的原則、信念產生質疑。公務員一些私人的言行也有可能被轉達和公開。若接獲投訴,部門必定會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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