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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議員倡制裁香港官員 李家超:應視被通緝8人是過街老鼠

早前國安處高調懸紅通緝8名海外港人,行政長官李家超今在貴州訪問行程中見記者,認為市民應視8名海外民主派人士為「過街老鼠」,並該避之則吉。英國議會議員昨(6日)召開緊急討論,關注港府對現居於英國的香港民主派人士(UK-based pro-democracy activists)的打壓,敦促英國政府對香港官員實施制裁。加拿大國會議員亦聯署致函加拿大政府,促請政府保護身處海外的香港民主派人士不受中國跨國打壓。

國安處週一懸紅100萬元港幣通緝8名海外港人,包括郭榮鏗、許智峯、羅冠聰、任建峰、袁弓夷、劉祖廸、郭鳳儀及蒙兆達。李家超今在貴州訪問行程見記者回應此事,表示市民應視被通緝8人為「過街老鼠」,並該避之則吉。他強調政府必定會對涉及國安的罪行「窮追猛打」。

據知,被通緝8名海外港人分別居於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地。

英議會議員促政府制裁香港官員 要求撤離在港工作的英國法官

據英國《衛報》報道,提到8名被警方懸紅通緝的香港民主派人士,其中3名羅冠聰、劉祖廸及蒙兆達身處英國。而英國議員昨(6日)召開緊急討論,敦促英國政府制裁香港官員。自由民主黨議員萊拉·莫蘭(Layla Moran)指,英國政府尚未對任何打壓香港民主運動的人施加制裁。她警告,北京正在英國各地設立「秘密警察局」,對被打壓的民主人士來說危險已迫在眉睫。

保守黨議員連同工黨、自由民主黨議員共同倡議英政府對香港官員進行制裁,並要求英國政府召見中國大使,抗議港府懸紅通緝的行為。他們亦要求撤離仍在香港最高法院工作的英國法官(the withdrawal of British judges who were still working on Hong Kong’s top court)。

英國外交大臣祈湛明(James Cleverly)曾於3日發新聞稿回應事件,批評港府利用域外法權進行打壓,國安法已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法律約束力。他重申英方不會容忍中國對任何人進行恐嚇,強調英國政府繼續捍衛言論自由,並支持受打壓的人。

加拿大國會議員聯署促保護海外香港社運人士

9名加拿大國會議員,連同5名加拿大「香港監察」(Hong Kong Watch)贊助人,聯署致函加拿大外交部長趙美蘭(Mélanie Joly),促請加拿大政府對港府通緝8名海外香港社運人士採取行動。

聯署者包括參議員Senator Leo Housakos、前司法部長Hon. Irwin Cotler、前參議員Hon. Jim Munson、國會議員James Bezan MP、Melissa Lantsman MP、John McKay MP、Jenny Kwan MP、Ken Hardie MP和Tom Kmiec MP。

聯署聲明提及,事件進一步引證港府利用嚴苛的《國安法》追溯、封殺海外民主聲音(this draconian law is being used extraterritorially and retrospectively to silence pro-democracy voices overseas)。聯署議員亦關注前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因他曾持有加拿大公民身份,其妻子和子女也是加拿大公民。

聯署議員致函敦促加拿大政府發表聲明,譴責港府對海外民主活動人士的打壓,並重申《國安法》在加拿大,以及香港境外的加拿大公民及其家屬身上沒有管轄權。同時,聯署議員倡議加拿大政府與英國、美國和澳洲政府建立國際刑警組織的早期警示系統(INTERPOL early warning system),保護民主派人士,確保他們不受中國非法拘留或跨國打壓。

歐盟日前發文譴責港府打壓 全球56港人組織聯署聲援

除了英國、加拿大,歐盟副主席何塞普·博雷利(Josep Borrell)於5日在推特發文,擔憂《國安法》的「域外適用」(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侵蝕香港基本權利和自由,促使中國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維護香港自由。

全球56個香港民間團體亦於3日發表聯合聲明,譴責國安處恐嚇海外港人。聲明敦促各國政府保護香港流亡人士的權利和自由,尤其庇護過去受中國威脅的人。他們亦促請各國政府重申《國安法》在海外司法管轄範圍無效,並暫停與香港及中國政府的引渡協議。

港府重申國安法符合國際準則 管轄範圍包括境內及海外

港府昨(6日)發新聞稿提及國安處通緝海外港人,律政司表示《國安法》的管轄權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通行做法,並批評一些國家及組織「漠視基本法理和事實」。

港府指出,《國安法》根據國際法原則制定管轄範圍,域外管轄權是必要元素。港府解釋《國安法》除了適用在香港境內發生的犯罪行為,更適用於境外香港永久居民及組織,並表示「無論身在何處,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是應有之義」。

港府重申,制定《國安法》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進行域外管轄,是「國家作為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和義務,不容其他國家干涉」,並稱會依法追究在境外干犯《國安法》罪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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