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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陳嘉信判詞98%抄襲原告陳詞  上訴庭斥:難信有獨立思考處理案件

高等法院上訴庭上周五就一宗民事案頒下判詞,揭發原審的高院法官陳嘉信撰寫判詞涉司法抄襲(judicial copying)。上訴一方指,陳官的判詞有98%的內容與原告陳詞一模一樣,餘下2%的內容無一句完整句子是陳官自己寫出來。上訴庭認為判詞全面抄襲了原告的陳述,形容一個理性的人難以相信陳官運用獨立思考自行處理案中爭議,裁決案件需重審。

涉事案件是一宗民事審訊,關於黃道益活絡油的商標爭議。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裁定被告敗訴,並在2021年4月頒下判詞,被告不服上訴,認為陳官涉及司法抄襲。

上訴人的律師透過「逐段比較」判詞與原告的開案和結案陳詞,估算判詞中超過98%的內容都是從原告的書面陳詞抄襲過來;剩下的2%中,沒有一個完整的句子是法官用自己的話寫的(over 98% of the Judgment were copied from P’s written submissions; among the remaining 2%, there is not one full sentence written by the trial judge in his own words)。

而原告的律師並未對上述估計提出異議。上訴庭認為,原告的陳述被逐字複製,只有一些修飾性的改變,例如將英文縮寫P替換為the plaintiff(原告)、Ds替換為the defendants(被告)、Background(背景)替換為Introduction(簡介)。

上訴人認為,判詞完全是抄襲原告的陳詞,指陳官未能行使獨立的判斷,並且在作出裁決時未能提供充分理由,陳官亦未能對司法職能保持獨立心態,或者至少沒有被視為如此。

高院法官陳嘉信被上訴庭批評全面抄襲原告的陳述。

高院上訴庭由關淑馨、袁家寧、林雲浩三位法官審理上訴,在討論「司法抄襲」爭議時,上訴庭引用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在2005年判詞,指如果法官同意其中一方的陳述,接受他們的意見並沒有錯。然而,當判詞出現如此程度的抄襲,就會引發嚴重的問題,即法官是否放棄其司法職能、正義不能於獨立法庭上得以伸張。

李義當時指出,法官必須以獨立思維履行其司法職能,並要讓人看到他如此行事。全盤複製其中一方的陳述必然會在對方心中引起疑問,即是否法官真正採納了獨立思考,以及是否充分考慮了另一方法律代表提出的觀點。

上訴庭強調,正如終審法院在龔如心案中指出,法官不僅必須在司法職能中擁有獨立思考,還必須讓人相信他是這樣做的(not only must a judge bring an independent mind to his judicial function, he must also be seen to do so.)。

上訴庭又批評,陳官的判詞只是全面抄襲了原告的陳述,一個理性的人難以相信陳官有意願或有能力運用獨立思考自行處理案中爭議。(Yet there was only a wholesale copying of the plaintiff’s submissions in the judgment, as shown in the Table. A reasonable person can hardly be assured that the judge has been willing or able to apply his own intellect to the issues and to come to grips with them himself.  )

上訴庭強調,如果法官抄襲一方的陳述作為他的判決,敗訴一方感到委屈就越有道理。

在判詞中,上訴庭強調當爭論越激烈,法官扮演的角色就越重要,必須以獨立和謹慎的態度批判性地裁決各方的問題。如果只是廣泛地抄襲一方的陳述作為他的判決,敗訴一方感到委屈就越有道理,因為法官採取容易方法處理和放棄他的司法責任。

上訴庭遺憾稱,案中陳官抄襲的程度和質量是有力證據反駁推定,並且會讓一個理性的人產生合理的不滿情緒,法院別無選擇,只能得出結論同意上訴方的理由(With regret, I have to say that the extent and quality of the copying in this case, given its nature, is cogent evidence rebutting the presumption, and would leave a reasonable person with a justified sense of grievance. This court is left with no choice but to conclude that the Ground A appeal should be allowed.)

值得留意的是,上訴法庭今次援引兩宗案例,解釋早已勸誡下級法院,必須避免司法抄襲,方能被公眾看見公義的執行。雖然上訴庭無點名,但該兩宗案件均是陳嘉信擔任原審法官。

其中一宗是MATHNASIUM CENTER LICENSING訴張志洪案,陳官頒布70段的判詞,有61段幾乎一字不差地複製原告的書面陳詞(The Judgment was 70 paragraphs long, of which 61 were near verbatim copies of the plaintiff’s submissions.)

另一宗是Chan San v Hans Li案件,陳官從原告的陳述中選取了一些段落,並將其作為判決的主要部分。翻查上訴庭2020年頒下判詞,表明不認可大規模抄襲律師陳詞,認為可能給人印象法官沒有獨立充分了解問題。

陳嘉信在2017年獲委任為高院原訟法庭法官,亦是《國安法》指定法官。

獨立法律研究員黃啟暘指,英、美、澳、加、香港的上級法院早年都批評過司法抄襲個案,而陳官已經三次涉及抄襲,今次的抄襲比率更達到驚人的98%,帶來很大的司法尷尬,「(上級法院)已經是警告過,他仍然屢勸不改,甚至是變本加厲」。

他解釋,香港法官寫判詞沒有時限,不應構成抄襲的理由,「就算法官想盡快做判決,都不是抄襲的藉口,尤其只是抄襲訴訟其中一方的陳詞,其實極度令人質疑你有否認真、持平聆聽雙方的陳詞再作出判決」。

黃啟暘指,終審法院在2000年代已表明,不經思索挪用訴訟一方陳詞,嚴重影響公眾觀感。法官應要用自己文字重新演繹案中爭議,有助法官自身釐清思路及公眾觀感,作出符合公義、法律的判決。

他指,法官傳統上是一個講究榮譽的行業,在普通法傳統下,被上級法院嚴厲批評,是一件很嚴重的事,「如果上訴庭作出一個判決,這樣去批評一個法官作出司法抄襲,在性質上幾乎等於(正式)投訴結果,更加令他沒面子的結果」。

記者翻查資料,曾連番被上級法院批評犯下法律錯誤,造成嚴重司法不公的高院原訟庭法官金貝理(Justice CAMPBELL-MOFFAT),去年向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請辭,今年8月提早退休。

翻查資料,陳嘉信1962年在港出生,1984年於英國倫敦大學學院取得法學士學位,1985年通過英國法律教育委員會的大律師專業試,同年分別在英格蘭及威爾斯(中殿律師學院)及香港獲大律師資格。1986年至2013年期間私人執業,2013年獲委任區域法院法官,2017年獲委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陳嘉信亦是《國安法》指定法官,曾審理唐英傑案、警方搜查黎智英的手機的司法覆核案。而陳官近日負責處理律政司就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和臨時禁制令,他要求律政司釐清被告身份等,將案件押後至7月21日再開庭處理。

司法機構回覆《光傳媒》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完全同意上訴法庭判案書中提到,判案書不能抄襲的意見。他認為,抄襲行為對訴訟雙方不公平,亦影響到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絕不能接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就抄襲一事對陳嘉信法官作出嚴肅訓誡,陳法官表示明白和同意。

司法機構表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亦已指示司法學院,特別針對判案書不可抄襲方面,加強對法官和司法人員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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