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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撰文爭議假釋安排 懲教署深夜發稿譴責

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昨(24日)於《明報》發表文章,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修改假釋規定,並具追溯力,質疑懲教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可能違反追溯力原則;此規定更容許懲教署長重新考慮「法院已考慮的因素」,質疑拒絕在囚人士假釋「只能是懲罰性」。懲教署昨晚深夜11時發稿,點名譴責陳文敏文章是「失實和具誤導性的評論」,署方表示「強烈不滿和予以譴責」。

陳文敏在550字的文章開首,即指出在文明社會,刑事罪行一般不具追溯力,是要保障巿民不會因今天法律的修改,令昨天本來是合法的行為,今天變成犯法而要受罰,此原則受《香港人權法案》保障。惟《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早前修改假釋規定,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的囚犯,「除非懲教署長信納他們獲假釋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假釋」。這規定具追溯力,適用於現已被判刑的在囚人士。

文章指出,此修訂有兩個爭議之處:第一,若被告觸犯的控罪並非《國安法》而是《公安條例》下的暴動罪等,此規定是否適用。他指出國安有別於公共安全,政府當日選擇不以《國安法》而起訴,法院以《公安條例》判刑,在決定假釋的時候,「該罪行便不該當作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否則公安和國安的界線便會變得很模糊」,他指若兩者界線模糊,會令人難以適從。

他續指,當懲教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而引用新準則,就可能涉及違反追溯力的原則。

另一個爭議之處,則是「何謂懲罰」,他解釋「假釋」的目的是鼓勵在囚人士行為良好及協助他們更生重投社會,法院在判刑時已考慮被告的行為對國安的影響及「被告獲假釋的可能」。若判刑後獲假釋的條件被修改,讓懲教署長重新考慮「法院已考慮的因素」,而改變判刑時獲假釋的條件,陳文敏強調,懲教署長拒絕在囚人士假釋的理由就「只能是懲罰性」,更違反追溯力原則。

懲教署950字反駁 指不涉《香港人權法案》關於沒有追溯力的規定

懲教署昨深夜發稿以950字反駁,指陳文敏的文章「失實和具誤導性」,「香港的法律從沒有給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獲得提早釋放的權利」,《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修訂後,有關規定「適用於所有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正在服刑的在囚人士,不論其刑罰是在有關修訂生效之前、當日或之後判處」。

懲教署指陳文敏的文章中兩個爭議處與事實不符,就陳指出的第一點,懲教署反駁《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7條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作出清晰定義,因此並不存在文中所述「懲教署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

另外,就陳文敏質疑懲教署長「重新考慮法院已考慮因素」而改變假釋條件是「懲罰性」,懲教署反駁指案例確立的原則是「法院在判刑時不得考慮被告人是否有可能根據法例獲得減刑或提早釋放」,新規定「並非懲罰性措施,它沒有增加法庭所判處的刑期,亦不影響已經被提早釋放的人士」,所以不涉《香港人權法案》關於沒有追溯力的規定。

值得留意的是,有別於其他新聞稿,此新聞稿並未提供英文版本,只有中文繁體及簡體字版本。

翻查資料,原定於今年3月25日出獄、被稱為「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因新修訂的《監獄規則》而不獲假釋,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於3月23日生效後首例。他於上月21日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即時獲釋,質疑修訂後的《監獄規則》並非「依法規定」,同時有違《香港人權法案》,此案亦是首宗涉及 23 條的司法覆核案。馬俊文因煽動分裂國家罪成被判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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