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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立案法團也危害國安? 建議保安局長可禁任何本地組織在港運作

《基本法》23條的諮詢文件指出,為更好防範和制止境外勢力或危害國安分子,建議賦權保安局局長可禁止任何本地組織在港運作,包括現時不受《社團條例》規管的法團校董會、業主立案法團等。有學者指出,部分港人無法參與政治時,會投身業主立案法團或校董會組織,有關建議反映港府「管理」手法愈來愈精細。

《基本法》23條的諮詢文件長達88頁,有眾多新增的措施擴大港府權力。文件形容,港版「顏色革命」充分顯示有本地組織,甘心充當境外政治性組織或情報組織的代理人。而《社團條例》下有關禁止社團運作機制,只適用於社團,指有關情況未如理想。

文件稱,為更好防範和制止境外勢力或危害國安分子,透過成立例如法團校董會、業主立案法團等不受現行《社團條例》規管的組織危害國安,建議賦予保安局局長兩項權力,如果局長合理相信是維護國安所需,可刊憲禁止任何本地組織在香港運作;如本地的政治性團體與境外政治性組織有聯繫,保安局局長可禁止該本地組織在港運作。

學者憂「影子組織」無明確定義

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研究員黎恩灝向《光傳媒》指出,部分港人無法投身政治時,會加入業主立案法團等地方團體,今次建議反映港府「管理」愈發精細,除了修改區議會選舉制度、設立關愛隊,連校董會、業主立案法團等組織亦要規管,當局或憂慮有人藉相關組織做「軟對抗」。他估計,港府未來投放更多資源擴大國安處和警方社團事務主任編制。

針對境外組織方面,文件指近年有危害國安分子潛逃境外,在境外成立破壞性的「影子組織」,建議賦予港府相關權力,可以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禁止該等境外組織在港運作。一旦被禁,任何人都不應在香港特區代其進行活動,或向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

黎恩灝分析,港府這樣做是試圖切斷境外組織與港人聯繫,一旦有關組織列入被禁名單,在港親友或要與組織成員切割。他指,雖然諮詢文件表明香港不設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卻提出「影子組織」、「境外勢力代理人」等說法,而且無明確定義,變相擴大了潛在受規管或打擊的組織範圍。

考慮提高囚犯獲減刑1/3門檻

諮詢文件的建議亦影響在囚人士能否提早出獄,指過去曾發生危害國安罪行的囚犯在提早獲釋的監管期間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建議有關當局必須有充分理由相信囚犯不再構成國安風險,方可考慮提早釋放囚犯。

根據現時《監獄規則》,服刑中的囚犯如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減刑不得超逾實際刑期連同包括的羈押期總計的三分之一。

若有關建議落實,意味國安案的定罪者或要「坐足」刑期才能出獄。以9年監禁為例,如果扣減刑期可服刑約6年後出獄,若當局認定相關囚犯構成國安風險,即要「坐足」9年。

黎恩灝指出,若港府落實有關建議,要留意具體運作機制,是否單憑執法或懲教機關運用權力拒批減刑。他認為屆時要留意能否由司法機構監督,批准減刑與否的決定,以及是否准許當事人向司法機構提出上訴。

此外,諮詢文件點名13位被國安處通緝的海外港人,建議考慮參考美國的法律,吊銷在逃人的護照,暫停在逃人的福利或權利,引入具有足夠力度可以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潛逃行為,並促使潛逃人士回港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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