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慶偉以為Fb「專頁」為「專業」 法官行為指引:對社交媒體缺乏認識或予人脫節觀感
民主派47人初選案中,被告陳志全提到Facebook專頁時,法庭傳譯員將「專頁」譯作「page」,法官陳慶偉就糾正是「professional,專業」,陳志全澄清是「一頁書的『頁』」,而非「專業」。陳官不識Facebook專頁引起網上熱議,翻查去年更新的《法官行為指引》,註明對社交媒體缺乏基本認識,或會予人法官與現代社會脫節的觀感。
在47人案的審訊過程中,高院法官意外披露他們使用社交媒體習慣,例如被告劉偉聰被盤問期間,他表明不使用Facebook,只有一個由助理運作的區議會工作用帳號,遭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質疑時,法官李運騰、陳慶偉均稱,他們都不會看他人的Facebook,法官陳慶偉更指自己沒有Instagram帳號。
去年5月司法機構發表更新版本的《法官行為指引》,當時司法機構發新聞稿指,因應資訊科技發展的影響,特別是社交媒體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指引》作出修訂。當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指,新版《指引》為法官和司法人員提供有用的指導。
翻查《指引》內容,列明「法官在其私人事務上使用社交媒體屬於個人選擇,理應不會引起非議。相反,對社交媒體缺乏基本認識或會予人法官與現代社會脫節的觀感」。
《指引》形容,法官當然是社會大眾的一份子,法官的行為必須保持至高的標準,但不代表他們應與社會脫節,過着「僧侶」式的超脫生活。《指引》強調「在現代社會,法官如讓人感到遙不可及和跟社會大眾失去聯繫,反而可能削弱公眾對司法機構及法官執行司法工作的信心」。
《指引》指出,法官應留意使用社交媒體所帶來的風險,又指法官在「加朋友」、「讚好」或「追蹤」任何人士或團體時,應格外審慎,確保自己或親友在使用社交媒體時,不會不必要地公開法官的聯絡或私生活資料,避免被「起底」。
翻查資料,過往有法官對社會的認知引起公眾關注,例如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在2021年被捕後,遭警方起訴「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期間裁判官陳慧敏問她還押時有否法律書作參考,又問「入面(監獄)有冇得上網㗎?」
根據懲教署早前回覆立法會,基於保安原因,在囚人士不可直接透過互聯網搜尋資料,但可透過平板電腦配合院所的內聯網,瀏覽系統內涵蓋不同範疇及不同程度的電子學習材料,進行自學。
鄒幸彤就透過親友在Facebook指,還柙期間連基本文具及文件夾都沒有,只可以用橡筋紮住大量文件,慨嘆獄中準備法律陳辭「沒有最困難,處處都是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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