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終極上訴部分得直|終院:政府沒提供替代途徑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屬違憲|香港彩虹創辦人張錦雄:失望!見唔到平權運動嘅未來
前民陣召集人、「彩虹行動」成員岑子杰於2018年就香港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提出司法覆核,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5日)頒下判辭,裁定岑子杰部分勝訴,指政府未履行「積極義務」確保同性關係及其權利獲法律承認,沒有提供其他替代途徑承認同性婚姻,屬違反《香港人權法案》賦予的權利。在港推動平權25年的香港彩虹創辦人張錦雄向《光傳媒》表示,對部分得直的判決感到失望,「咁難得有人出嚟司法覆核,拖咗咁多年…最終都唔能夠全部贏到」。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審理。岑子杰於2013年,於紐約與同性伴侶結婚,因香港沒有任何法例承認同性外地婚姻,他於2018年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惟當時獲高院裁定敗訴。岑於早前再提終極上訴,要求法院就三項問題提作出裁決,包括:
一.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及《香港人權法案》(下稱《人權法案》)第二十二條,他是否享有同性婚姻的權利。
二. 香港法律未能為同性伴侶提供婚姻以外的替代方法是否違憲。
三. 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是否違憲。
有關問題一,終院一致駁回。判辭指在《基本法》第三十七條及《人權法案》第十九條第二款理解下,其賦予的權利只限於異性婚姻,並把同性婚姻排除在外。故憲法所賦予的平等權「不可詮釋」為把權利授予同性婚因或承認外地同性婚姻。
就問題三,終院亦一致駁回,即「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並不違憲。
終院:同性伴侶需要有替代的法律承認框架 免令他們感「低人一等」
就問題二,終院以三比二裁定違憲,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非常任法官祈顯義,裁定同性伴侶有需要取得替代的法律承認框架,以滿足其基本社會需求及合法身份認為同,免令他們覺自己「低人一等」,並感到這種關係不值得獲得承認。
三位法官亦同意《人權法案》中的「私生活權利」適用於本案,該權利由於同性伴侶的私生活和尊嚴受到干預而被侵害。而上述干預則分別來自同性伴侶在日常私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困難,以及在司法覆核法律程序中成為公眾關注焦點以致承受各種壓力、不確定性及法律費用。
惟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林文瀚則持不同意見。張官拒絕接納上訴人所提出以平等權為理據的論點,因這說法實質上等同於以另一個名稱爭取同性婚姻。他亦認為不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並不構成對私生活的干預。
上述判決由頒布起計暫緩兩年生效。
平權四分一世紀 張錦雄感悲觀
「香港彩虹」創辦人張錦雄接受《光傳媒》訪採時表示,對判決感到失望,「咁難得有人出嚟司法覆核,拖咗咁多年,打到上終院,面對咁大壓力、花咁多精神同時間,最終都唔能夠全部贏到」。
1998年創辦「香港彩虹」、爭取同志平權,張直言,對香港的平權運動不再抱任何期望,指近年香港公民社會被打壓,言論自由崩壞,「完善選舉制度後嘅立法會,無晒民主派喺議會裏面,以前都會就着法案進行討論或提私人條例草案,對政府進行質詢,又或者舉行公聽會,聽下性小眾嘅睇法,依家完全無晒」。
而街頭亦是平權運動中一個重要的部分,例如同志遊行、國際不再恐同日集會等,「依家想搞呢啲活動,會『勸』你取消,以前仲可以入大學做平權教育,依家?剩返愛國教育,連入大學嘅閘門都難啊!」他感慨,同志運動在這種情況下「註定無運行」,「現時嘅政黨唔會主動去提,未來10年會點發展?完全睇唔到」。
他認為這次判決會令香港進一步失去競爭力,流失甚至「趕走」人才,「好多外資大企業嘅高層都有同志,如果唔承認或唔能夠保障另一半,佢哋仲會唔會嚟香港發展事業?」
而相對較為「草根」的同志,就會失去對這個城巿的「歸屬感」,「令同性社群無法成家立室,感情睇唔到將來,喺呢個地方無法得到已婚人士嘅福利同保障」。他說不少有能力的同志朋友,都選擇移民,到海外結婚定居,而自己對香港未來的平權運動,則非常悲觀。
婚姻平權協會聲明:未能透過此案承認同性婚姻有違平等
判辭於今午頒下後,婚姻平權協會亦發表聲明,指對香港整體社會而言,這一個重要的勝利,判決明確指出香港法律必須尊重和保障同性伴侶。但協會亦指出,判決未能透過此案承認同性婚姻,「將同性伴侶繼續排除於現行婚姻制度外不單有違平等,更有損社會和諧」。協會呼籲政府正視支持同性婚姻的六成港人,並積極與持份者溝通,「儘快制定健全制度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