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傳媒》昨(22日)報道荃灣「地區委員會」界別候選人莫遠君指,仍在準備選舉宣傳,故零申報選舉廣告。《光傳媒》發現,他曾多次在Facebook專頁分享另一位候選人的帖文,卻沒有依例申報。他辯稱:「據我所知就唔使(申報)嘅」。但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的選舉活動指引列明,在社交網絡發布促使候選人當選的訊息,屬於選舉廣告,要作出申報。
莫遠君在Facebook擁有一個逾1萬人追蹤的專頁,他在10月18日發表聲明,指17日以前在專頁發佈的任何資訊,均與選舉無關。莫遠君報稱沒有政黨聯繫,但選舉宣傳期間沒有發獨立帖文宣傳自己,反而累計5次分享民建聯荃灣東南(直選)候選人伍俊瑜個人專頁的帖文,包括成功爭取「建中鐵線貫通鐵路網絡」、改善荃灣海傍臭味,以及選舉站台宣傳的影片。
此外,莫遠君亦分享了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恒鑌有5.8萬人追蹤Facebook專頁兩條直播影片,其中一條11月3日的直播影片,莫遠君與伍俊瑜一同出鏡,陳恒鑌邀請兩人介紹荃灣海傍的臭味問題。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2條,選舉廣告是指為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的任何形式的發布。因此,候選人透過互聯網平台例如網站、社交媒體、通訊網絡等發放任何競選宣傳,均屬選舉廣告。
根據《區議會選舉程序規例》第106(9)條,候選人如未能在發布選舉廣告後的三個工作天作出申報,即屬違法,可被判處第2級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分享直選候選人帖文未有申報
但翻查選舉事務處的中央平台,截至11月15日未見有莫遠君申報相關的分享帖文為選舉廣告,亦沒有上載伍俊瑜和陳恒鑌的支持同意書(須於發布後3個工作天內上載)。莫遠君在11月16日回應查詢時認為不需申報,「據我所知就唔使(申報)嘅」。
而荃灣「地區委員會」界別另一位候選人鄭捷彬,在10月18日發表聲明,指17日以前在專頁發佈的任何資訊,均與選舉無關。鄭捷彬報稱沒有政治聯繫,但其後專頁累計14次分享民建聯荃灣西北(直選)候選人黃啟進的帖文,亦有一次分享陳恒鑌的直播,該直播有陳恒鑌與另一位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為黃啟進拉票。
但翻查選舉事務處網站,截至11月15日中央平台未收到鄭捷彬申報相關的選舉宣傳,亦沒有上載黃啟進、陳恒鑌等人的支持同意書,選舉主任亦沒有收到選舉宣傳。記者多次致電鄭捷彬查詢,未有人接聽,以WhatsApp查詢,亦未獲回覆。
《光傳媒》11月16日向選舉事務處查詢莫遠君、鄭捷彬是否涉及違反選舉廣告的規定。處方指需時處理查詢,將會盡快回覆。
而自由黨參選中西區直選的馮家亮,在11月11日在Facebook專頁上載與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張宇人的合照,卻未有在中央平台上載支持同意書,確認張宇人同意使用圖像在其選舉廣告內容。記者向馮家亮查詢,是漏報還是選舉事務處未及更新,截稿前未獲回覆。
前區議員葉錦龍:分享其他人提及自己的選舉帖文 亦屬廣告
前區議員葉錦龍指,以往民主派在社交媒體發布選舉廣告時,在帖文內容添加俗稱「選舉廣告四寶」,包括區議會選舉名稱、所屬選區、候選人姓名、註明是選舉廣告及製作者身份,亦要向選舉事務處申報是選舉廣告。
他指,就算候選人分享其他人的選舉帖文,亦屬於選舉廣告,「候選人用咗任何人或公司名義,為自己作出任何嘅選舉宣傳嘅話,幫佢宣傳嘅人一定要簽支持同意書嘅」。他指,部份社交媒體專頁具影響力,在得票差距相近時,容易或造成選舉不公,「如果真係一個選舉、真係公平進行嘅話,作為候選人呢方面都要注意囉!」
葉錦龍補充,選舉廣告亦與選舉開支息息相關,選舉事務處與廉政公署在核查選舉開支時,逐一核對候選人申報的選舉廣告名單,「如果漏報咗嘅話,ICAC就會搵你飲咖啡」。即使候選人只是分享其他人的帖文或影片,若相關帖文或影片提及該候選人,候選人就有份承擔該帖文或影片的開支。
而部分人申報選舉宣傳時,填寫文件涉及漏填資料,參加灣仔區直選、有「亞視暖男」之稱的黃守東,他申報在銅鑼灣渣甸坊排檔展示選舉廣告或進行競選活動。但多位借出地方的業主均未有填寫姓名、職銜和聯絡電話。記者向黃守東查詢,是否漏填,有關申報書是否獲選舉事務處接納,他回覆「我向同事了解下,感謝呢」。
2023年區議會參選名單詳見:
https://www.elections.gov.hk/dc2023/chi/nomination2.html?1700534080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