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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23條|國安定罪者失立法會、區議會參選權 前區議員:港版「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港府今日刊憲擬修改多條選舉法例,被裁定「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人,失去成為立法會、區議會、鄉郊代表的候選人或當選議員資格。換言之,即使國安囚犯服刑完畢,仍無法參與香港各級選舉。前中西區區議員葉錦龍認為,修例剝奪了國安定罪者的被選舉權,等於將中國「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放入香港國安法律體系。

現行的條例下規定,若遭判囚3個月以上,5年內不可參選立法會、區議會和鄉郊代表。而被裁定「叛逆罪」的人,則無法在選舉被提名或當選,「叛逆罪」例如是殺死、傷害、禁錮女皇陛下;向女皇陛下發動戰爭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屬土等。

港府今(8日)刊憲《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擬修改各級選舉法例,將條文中的「叛逆罪」改為「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以《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為例,已被裁定「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人,即喪失獲提名為特首候選人的資格,亦失去特首選委會界別分組候選人提名和當選的資格。

《立法會條例》亦擬修訂,已被裁定「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人,即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亦不得獲有效提名為某選區或選舉界別選舉的候選人,意味國安囚犯刑滿出獄後,連「闖閘」爭取提名的權利也失去。

《區議會條例》亦有類似修訂,已被裁定「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人,喪失獲委任議員、當然議員、直選議員的資格,亦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鄉郊代表選舉條例》同樣修例,已被裁定「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人,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鄉郊代表的資格。

中國刑法可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前區議員葉錦龍向《光傳媒》表示,按修例的建議,無論觸犯輕或重的國安罪行,被定罪者均無法參加選舉,而中國的刑法有類似效果的懲罰,即所謂「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當中包括剝奪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今次改選舉制度,雖然未明文化,但等同將『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呢個概念套落國安法律」。

葉錦龍分析,中國只有極嚴重的個案才會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只是剝奪一定年期,但現時香港更嚴厲,「只要你犯國安,你就會一世都無得實行你嘅政治權利」。他指,現時香港選舉本身已受限制,質疑今次修訂違背了聯合國《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约》,令部分港人失去公平選舉和被選舉權,影響國際社會對香港遵行公約的看法。

翻查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章第7節指出,剝奪政治權利屬「附加刑罰」,適用對象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無期徒刑及死刑犯等。而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會「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一般情況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值得一提是,早前在23條公眾諮詢意見摘要中,有人建議違反23條罪行的人士,剝奪政治權利如投票、參選等,當時特區政府未有針對性回應,僅稱備悉上述意見及建議。

在23條的公眾諮詢意見摘要中,有人建議剝奪違反23條罪行人士的參選權。 相片:立法會文件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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