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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修訂 《國安法》指定法官判無罪 控方可即上訴

律政司擬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建議當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判定「毋須答辯無罪裁決」,即裁決被告無罪;或在《國安法》案件,三名指定法官在原訟庭經審理後判被告無罪時,修訂後的機制容許控方即時提出上訴。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律中心高級研究員任建峰形容,政府藉修訂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亦「打蛇隨棍上」修訂《國安法》案件機制,擴大律政司可上訴的空間,「三個法官判無罪後,律政司都可以上訴」。

現時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一般刑事案件時,法庭一般會聽取控方證供,決定表面證供是否成立,繼而決定被告是否需要答辯。若法官認為表證成立,案件便會開始審訊;相反,若法官認為表證不成立,可能會判定被告「毋須答辯」的無罪裁決。這次修訂針對後者情況。

立法會今舉行《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律政司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原訟法庭法官「因錯誤作出的毋須答辯判定及無罪裁定」,現時沒有法定程序讓控方就提出上訴,建議容許控方在原審法官判決「毋須答辯無罪裁決」時,控方可即時提出上訴或申請延期以考慮是否上訴。若上訴許可獲批,上訴庭可要求維持 、推翻或更改原訟法庭的裁決。

今次修例同時涵蓋《國安法》案件,文件訂明若原訟法庭根據《國安法》,「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審判庭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所作出的無罪裁決或命令」,控方同樣可以提出上訴或申請延期以考慮是否上訴。

政府文件多次重申,修訂是為堵塞「法律空隙」,強調現時即使原訟庭「法官明顯有錯」,控方充其量只能將案件轉交上訴法庭,釐清當中的法律原則,被宣告無罪的被告人不能再次受審。

獨立法律研究員黃啟暘認為,若修例通過,在原訟法庭有陪審團的案件,至少有陪審團作為人權和被告權利的守護者,但針對《國安法》案件,被判無罪的被告可能面對《國安法》指定法官判定無罪後,律政司再提上訴的「二次審訊」,「若審訊在沒有陪審團下進行,加上高院案件刑責高,被告的權利保障,將大大被削弱,情況令人憂慮。」

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律中心高級研究員任建峰亦質疑,將《國安法》案件納入今次的修訂並不合理,「三個(指定)法官判無罪後,律政司都可以上訴。加上上訴時,國安法案件可以繼續不予保釋,形同繼續囚禁無罪人士。」

他形容政府今次修例是「打蛇隨棍上」,「這是香港政府典型做法,『懶有』小小外國例子、『懶』合理,跟住加上好多唔合理、違反人權做法,『炒一碟』就話有外國先例。」

今天委員會已是「逐條審議」階段,選委會界別的立法會議員林筱魯提出,現時修訂條文沒有訂明上訴時限,認為加上時限,會令大眾感覺更清晰。

法律政策專員梅基發回應指,是否提出上訴對控方而言十分逼切,認為不需要在法例上訂明上訴時限,控方有責任在很短時間決定上訴與否,考慮到原訟法庭案件有時需要外聘律師,外聘律師需要用一至兩日向律政司取得指示。

另外,社福界新思維的狄志遠問到,修訂中限制報道或造成司法不透明。梅基發指,若報道中提及涉及上訴庭處理的理據,有機會影響陪審團作出不公正審訊,故需要限制報道,但仍可以報道案件的基本資料。

根據立法會文件,政府提出修例的主因源於去年10月,律政司就3宗販毒案在高院原訟庭被判「無罪判定」上訴,上訴庭推翻兩名原訟庭法官的判定,並裁定案件中的法官不當地取代了陪審團的職能,不過涉案的4名被告已離開香港。律政司遂參考英國2003年《刑事司法法令》,要求容許控方就法官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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