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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羈留期限48小時可加14日 有議員倡無上限 草案提保釋期可限制居住】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連續第4天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天上午審議延長國安案被捕人士的羈留期限和限制諮詢律師部分。草案提出將現時48小時的羈留期限,經警方向法院申請並獲接納後,最多可延長至16日。政團A4聯盟議員楊永杰建議,不應設時限。工聯會議員吳秋北亦指,國安案件「一個人都可能令國家生靈塗炭」,認為14日羈留期限並不足夠。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今(11日)連續第4天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亦是由上周六起,連續第3天「朝九晚六」開會。委員會連日會議,今天早上已審議至草案的第7部「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等」。草案提出,對於國安案件的被捕人,警方可在現有48小時羈留期限的基礎上,向法院提出申請最多14日(7天加7天),加上原來的48小時,即最長可羈留被捕人16日。

吳秋北稱一個人可令國家生靈塗炭

政團A4聯盟議員楊永杰提出,草案現時已要求警方迅速和努力調查,及警方需證明羈留有助保存證據。楊提出既然已有清晰程序,加上警方可能未完成調查程序,反問「點解要俾個總時限限制自己?」建議取消羈留期限。

工聯會議員吳秋北認為,人權沒有一定標準,「唔係話我哋要符合人權,所以就(設羈留上限)14日」。他又稱國安案件影響嚴重,可能「單單一個人令整個社會或國家生靈塗炭」,唯一需要取得平衡的是當局的辦案能力,及警方是否已掌握實際案情。吳秋北認為羈留期限應保留一定靈活性,直言:「14日搞唔掂嘅時候點算?真係又放咗佢?」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回應稱,條文有參考其他國家例子,當中有司法管轄區沒有加入法院角色。他認為現時草案已保障人權,確保執法部門不會「獨行獨斷」。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強調,警方在拘捕被捕人後,若要提出延長羈留期,必須要向法庭清楚解釋理據,法庭會檢視是否符合條件,不會令被捕人受到任意拘留。

保釋期可限制居住 林健鋒:好多人反映條例好溫和

另外,草案提出警方可向法院申請,對獲保釋的國安案被捕人實施「行動限制令」,包括可要求獲保釋人士「在指明期間在指明地方居住」、「在指明時間留在指明地方」、「向警方申報同住於指明地方的人的身分資料」、「不得在指明期間內,進入指明地區,或僅可進入指明地區」,及「不得在指明期間內,以任何方式與指明人士聯繫」等。若違反限制令,最高刑罰監禁一年。

楊永杰指,被捕人士棄保潛逃只面臨監禁一年,質疑刑罰過輕,建議當局考慮增設電子腳環。商界議員林健鋒則指,「好多人反映條例好溫和」,即使過往發生被捕人士潛逃,條文亦未有「加辣」,質疑現時草案提出的措施「係咪足夠?」又指「如果個個人都咁聽話,就唔會犯第一次先啦!」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要平衡調查需要和人權,又相信「行動限制令」可對「踢保」人士施加限制,堵塞風險。鄧又補充,根據香港《國安法》,警方可要求獲保釋人士交出旅遊證件。

翻查刊憲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分9部共181條,過去3天已審議6部共70條。截至今早,尚待審議部分包括第7部、第8部的「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及相關保障」及第9部涉及現行法例所需作出的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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