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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23條|生效前未出獄 國安囚犯或失三分一減刑 唐英傑、蘋果案、47人案受影響

《基本法》23條草案修改囚犯行為良好可獲三分一減刑規定。若屬危害國安而服刑的囚犯,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減刑不會不利國家安全,否則不能獲減刑。而且條文列明,國安囚犯的刑罰在23條生效前判處,該條款亦適用。換言之,現時服刑的國安犯,若23條生效前未出獄,署長可決定不讓其減刑,受影響囚犯包括《國安法》首名被定罪、現時仍在服刑的唐英傑。正在審訊中的「蘋果案」、「47人案」的被告,認罪或日後被判罪成都受新例影響。

扣減刑期與否 懲教署署長話事

現時刑期超過一個月的囚犯,如獄中表現勤奮及行為良好,可獲三分一的減刑。但23條草案指出,若囚犯是危害國安罪行而服刑,則除非署長信納該囚犯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能獲得減刑。

23條草案更指出「為免生疑問」,不論國安案囚犯的刑罰是23條生效前、生效當日或之後判處,該條款亦適用。意味23條通過前被判囚的國安犯人,只要仍在獄中,署長可決定是否讓其獲得減刑。

條文列明,如囚犯因署長的決定不獲減刑,署長須在作出該決定後,每年覆核該項決定。換言之,覆核減刑的權力仍掌握在署長手中,而非由法庭去裁決。

港府否認「變相加刑」

《明報》報道,港府在文件否認存在追溯力的問題,指有關規定並非懲罰性措施,也沒有增加囚犯被法庭判處刑期,也不適用已獲提早獲釋的囚犯。而港府在回應23條公眾諮詢意見時,亦強調不存在所謂「變相加刑」的問題。

根據草案規定,在23條生效前仍未獲釋的國安囚犯,懲教署署長可不予減刑。以《國安法》首名被定罪的唐英傑為例,他在2021年7月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罪成,被判處九年有期徒刑,現時26歲的唐英傑仍在服刑中。若未能扣減三分一刑期,出獄時料年逾30歲。

而仍未裁決的國安案都受新例影響,以「蘋果案」為例,已認罪的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兼張劍虹、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前總編羅偉光、前執行總編林文宗、前英文版執行總編馮偉光、前社論主筆楊清奇。日後宣判服刑,均由懲教署署長決定是否可扣減三分一刑期。而「47人案」方面,案中31位認罪的被告亦受影響,日後若有其他被告罪成,同樣面臨未必可獲扣減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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