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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委至上 「任何人」執行法律授予職能 須執行國安委決定

23條草案今完成逐條審議,在審議最後的修正案階段,港府加入影響範圍極廣的新條款,包括凡特區法律授予某人任何職能,任何人在作出執行該職能的任何決定時,須尊重並依法執行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令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依法執行職能的人均須執行國安委決定。此外,為應對「未能預視」情況,草案賦權特首與行政會議可訂立國安附屬法例,違例者最高監禁7年,為日後新增國安法律預留空間。

因應23條法案委員會議員連日審議期間提出的意見,港府火速向立法會提交修正案。包括新增「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重申國安委根據《國安法》的規定履行職責時所作的判斷和決定,由國安委秘書處傳達並協助跟進落實。並指明「凡特區的法律授予某人任何職能,任何人在作出執行該職能上的任何決定時,須尊重並依法執行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

在新修訂下,任何根據香港法律獲賦權的人,都要尊重國安委判斷,並執行國安委決定,行政、立法、司法,甚至其他公營機構,例如根據《醫院管理局條例》行使權力的醫管局;根據《廉政公署條例》行使權力的廉政公署等。

港府文件指,人大常委會2022年底就《國安法》第14條、第47條作出解釋,但沒有在本地法例中體現,故建議修訂,明確地將有關要求納入到《條例草案》。

翻查該年的釋法,香港國安委根據第14條,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均應尊重並執行香港國安委決定。

而第47條釋法指,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有關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在2022年人大釋法後,司法機構當時表示,尊重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權力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作出具法律約束力的解釋,又稱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包括終審權,不偏不倚地履行其司法職能,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

預留空間特首行會可訂附例 違者可判監7年

新修訂亦提出,為了更有效地實施人大釋法第14條、第47條的解釋;關於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條文;以及23條,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違者最高可囚7年及罰款50萬元。港府提交立法會文件解釋,因應有議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時認為,賦予訂立維護國安附屬法例的權力,可應對「未能預視」的情況。

多名發言議員支持有關做法,認為可增加政府應對未來國安風險的靈活性。律政司署理律政專員蕭敏璇表示,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在有需要時訂立附屬法例,可確保條例的「前瞻性」,又強調訂立附屬法例做法,在香港及其他普通法國家常見。

根據「立法會小百科」,幾乎所有附屬法例均須經立法會審議或批准,若採取「先訂立,後審議」,附屬法例在憲報刊登當日已經生效,再於隨後的一次立法會會議席上提交省覽,其後立法會可藉通過決議修訂該附屬法例。

草案7日完成審議 廖長江:從無劃線 盡快不等如草率

經過連日會議,法案委員會終在今午12時40分完成「逐條審議」,委員會一致支持草案恢復二讀。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將在明天的內務委員會上,口頭報告草案審議工作。

廖長江在結尾發言時指,委員會連續7日工作,多日更「朝九晚七」開會審議,感謝議員和官員的努力。廖又稱,由上周五起,委員會共舉行25次會議,開會時間近50小時,委員提問超過1,000條問題,反映議員盡責履職。他強調,從沒有就完成審議時間劃線,議員「應問得問」,官員「應答得答」,又舉出其中兩條條文的討論時間,分別超過1小時。

根據慣例,經內會批准後,草案最快在12天後在立法會大會上恢復二讀。早前有報章推算,草案若在明天提交內會,一般而言,本月27日便可恢復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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