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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警可無限次延續「行動限制令」 建制促免等6個月指定潛逃者 陳克勤:官員好菩薩心腸

《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中,警方可向法院申請「行動限制令」,要求獲保釋人須在指明期間內,於指明地方居住。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11日)回覆議員時確認,可無限次延續行動限制令。換言之,國安案被捕人在經歷最長16日羈留後,獲釋後仍可面臨無限期的指明地點居住。

23條草案列明,警方可向裁判官申請「行動限制令」,限制獲保釋者指定地點居住或逗留3個月,可每次續期一個月。立法會審議23條的委員會今續會,新民黨議員黎棟國查詢,是否可無限次數續期。鄧炳強回覆:「每次只可以一個月,但可以無限次」。

而草案列明,法庭在審理有關申請時,一般於非公開法庭進行聆訊。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指,法官有酌情權解除限制,情況類似法庭處理限制保釋程序的報道。

針對潛逃者方面,保安局局長可在裁判官發出拘捕手令6個月後,指定某人為潛逃者。建制派議員紛紛要求取消6個月時間限制。黎棟國稱:「點解呢個階段要攞條麻繩綁住自己對手?」葉劉淑儀稱,很多潛逃者「一潛逃出去已經惡意唱衰香港」或參加「反中亂港」活動。

陳克勤形容官員是「菩薩心腸」,批評潛逃者「衰過殺人放火」。本身是牧師的選委界議員管浩鳴大讚官員慈悲,「雖然我係牧師啦,不過我諗佢哋可能比我更加慈悲啲」,現場傳出議員笑聲。鄧炳強回答:「收到,牧師都咁講,我哋會更認真考慮」。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租樓都可大可小

草案設立不同措施針對潛逃者,鄧炳強承認,立法原意管控本地情況,有關措施不具域外效力。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稱,條例包括規範金融機構在香港境內的行為,若要觸及機構在境外的行為,則不符合國際法原則。

廖長江質詢若有人租樓後,後來當局指定業主是潛逃者,租客是否需連夜搬走,質疑做法很擾民。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稱,租客要搬走,亦可向保安局局長申請「特許」預留時間處理。管浩鳴指,若因向潛逃者租樓,而相關條例可處監禁7年的罰則太重。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稱:「租樓都可大可小」。

管浩鳴又查詢,若父母攜款到外國,將款項交給潛逃者是否違法。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指,部分罪行在香港發生,香港法院已有管轄權。新民黨葉劉淑儀指,有些潛逃者「好古惑」,在潛逃前與太太離婚,將資產轉移予對方,港府可否用「協助及教唆」控告前妻。鄧炳強稱,若條件合適,可用「協助及教唆」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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