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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港界定國安類似西方國家「無咩邊際」 管浩鳴倡引入中國國安約談制

立法會「研究與《基本法》第23條立法相關的事宜小組委員會」今(27日)開會,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稱,西方界定國安「無咩邊際」,香港的做法類似。立法會議員管浩鳴建議,香港引入中國國安「約談」制度,提醒市民有機會「踩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稱,警方可以證人、可疑人身份去調查,「佢能夠解釋到、調查完覺得無可疑,咁咪無事囉!」

23條公眾諮詢明日結束,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已率先總結,稱社會普遍共識完成23條立法。他指,23條草擬工作「如火如荼」,會詳細定義國家安全、境外勢力。而罰則不會按現時《國安法》設最低刑期,會沿用普通法訂立最高罰則。

他聲稱,西方國家界定國安廣闊,「係一個好廣闊,甚至係無咩邊際,任何傷害佢國家重大利益嘅,都會視為同國家安全有關,所以我哋做法都要相類似」。

立法會議員管浩鳴建議,香港引入中國國安的約談制度,讓「無辜」的人警覺,「你可能小心啲喎,或者呢樣嘢你有機會踩界」。他又建議加強保護處理國安案公職人員身份,不需披露他們的身份。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稱,有需要保障執行國安案件調查人員、司法人員,他指靠禁制令去保護並不足夠,會研究有否空間不披露相關人員身份。對於引入中國「約談」制度,他稱香港沒有一個特定約談制度,「任何人我哋用證人身份調查啦,用可疑人身份調查」。

可能更改每8日申請保釋制度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稱,現時申請保釋「可以玩得出神入化」,可別有用心拖延時間,濫用司法程序。鄧炳強稱,現時制度下每8日有權申請保釋,形容押解時勞師動眾。他指,若無任何新證據每8日申請一次保釋,質疑是否有效率,「我哋都聽到意見,可能喺呢方面會更改」。

民建聯主席陳克勤稱,有市民反映涉及外國勢力的罪行應加重刑罰,「漢奸行為應該罰重啲」,林定國稱會積極考慮。新思維狄志遠查詢,香港與台灣接觸頻密,究竟視台灣是境外或境內。鄧炳強稱,台灣是獨特情況,會在法例表述清楚。

阻止或延遲見律師 律師會未明確表態

23條的諮詢文件建議,在特定情况下可阻止涉國安罪行被捕人會見某些律師或延遲會見律師。香港律師會今日發表意見書時未有明確表態。律師會會長陳澤銘稱,被告獲法律代表權利受《基本法》保障,律師會肯定會要求權利不能被剝奪。律師會認為,可討論在國家機密罪引入公眾利益辯護,可參考加拿大《資訊安全法》中的公眾利益辯護。

林定國今在立法會強調,即使被捕人見不到律師,亦會保證其緘默的權利。他強調,公眾利益辯護的例外門檻很高。

陳寶瑩嘆在政總面前示威非常不容易

社民連三人今早到政府總部門外抗議,反對23條立法,警方則出動約50人,社民連主席陳寶瑩慨嘆:「能夠企到喺政總面前,實在非常之唔容易」。她強調,現時仍是23條立法諮詢期,要繼續作為香港政團應有的責任,「我哋亦都諗唔到有咩理由阻止我哋用和平形式表達意見」。三人高呼「沒有民主人權,哪有國家安全」。

社民連亦遞交萬字意見書,提到若《國安法》失去人權民主的基石,執法者就容易濫捕濫控,「只取外國《國安法》的形,忽略權力制衡的實,只是東施效顰;無視其他地方的立法背景,以偏概全,不盡不實,更是魚目混珠,欺瞞公眾」。

意見書指出,被捕者在被捕後應有權即時或盡快通知家屬或律師。政府如無緊急或重大的國安風險,不應阻撓被捕者得到法律支援的權利,質疑當局提出阻止通風報信的理由,實際只是拖延時間,方便對被捕者採用「打、嚇、氹」等套取口供的手段。

聯合國人權維護者處境特別報告員Mary Lawlor昨在社交平台X發文,指23條含糊的條文令和平行使人權的行為刑事化(vague provisions will criminalise peaceful exercise of human rights),亦對人權捍衛者造成不利影響,敦促港府立法時須符合國際法律責任。

民主黨:多處定義不明、部分控罪門檻太低

民主黨昨(26日)亦提交意見書,指諮詢文件有多處定義不明,部分控罪門檻亦太低。而法律條文模糊窒礙香港發展,令人對不同的社會創新、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避之則吉。而過去一段時間,政府部門、文化藝術界、新聞界、學術界、政界、體育界等各領域已不時出現矯枉過正或自我審查等情況,對香港社會的多元發展和國際聲譽均造成不利影響。

而對於諮詢文件提出,可「禁止任何本地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民主黨質疑,諮詢文件內除了「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外,沒有提及任何其他客觀準則,亦沒有提及須經法院審訊或覆核或任何上訴、申辯機制。民主黨批評,影響《基本法》保障的財產和結社自由,若經營業務的公司有機會被取締,可能影響本地及外來投資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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