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案控方點名《集誌社》播元朗站「無打格」CCTV片 法官質疑涉妨礙司法公正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元朗站「暴動」案,控方今(30日)在法庭點名指,網媒《集誌社》公布元朗站的閉路電視片段,擔心披露匿名證人身份。法官陳廣池質疑媒體在開審前發布片段,令證人不敢作供,有妨礙司法公正之嫌,他稱:「目的係乜嘢呀,一定不是新聞啦!」獨立法律研究員黃啟暘向《光傳媒》表示,不可能期望記者清楚知悉案中的呈堂證物、證人包括甚麼。
《集誌社》10月6日獨家報道2019年7月21日元朗港鐵站的閉路電視片段,重組當晚白衣人施襲過程。今日法庭審理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6人涉暴動案件時,控方傳召匿名證人A,她是案發當晚到元朗站打算搭港鐵的乘客。
綜合《明報》和《獨立媒體》報道,控方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今日在庭上「點名」網媒《集誌社》,上月6日發布大量案件的港鐵站及商場閉路電視片段,有關片段沒有打格,擔心庭上播出片段後,令人容易對比出匿名證人A的身份。控方指,本案的轉介文件夾(Transfer Bundle)包含這些片段,推論文件夾被人上載,「咩人交畀媒體等佢上載就無從得知」。
審理案件的法官陳廣池指,控方在2020年10月提交閉路電視片段,而在審訊前一星期有媒體發布閉路電視片段,有可能影響證人,令證人擔心被騷擾和網絡欺凌,因而拒絕作供,涉及妨礙司法公正,指示警方必須徹查。
他質疑有人外泄呈堂證物,「如果大部份來自Transfer Bundle,一定係涉及到部分辯方團隊,理論上有人發出嚟,呢個懷疑係成立,啱唔啱呀?」,他又質疑報道的目的,「目的係乜嘢呀,一定不是新聞啦!」
案中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黃錦娟指,閉路電視片段擁有者為港鐵以及商場,他們如何處理不得而知,亦有辯方律師希望警方持平調查。
獨立法律研究員黃啟暘指,不可能期望記者清楚知悉呈堂證物具體包括甚麼,或在影片中出現過的人是否曾經或將被任何一方列為證人。
他引述1999年高等法院上訴庭案例(Eastweek Publisher Ltd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時任法官李義指出,傳媒為了報道社會現象,有時不得已在無意指認當事人身份的情況下,在相片中包括了路人的樣貌。
翻查判案書,李義指出「報紙可能希望發布照片說明一個社會現象,不可避免地,其中出現的人物的身份將被可辨識地描繪出來,但對出版人來說並不知道,並且認為與他無關(a newspaper may wish to publish photographs illustrating a social phenomenon in which, inevitably, persons whose identities are not known to the publisher and not considered relevant by him, will be identifiably depicted)。
李官舉例,財經編輯可能認為人群擁擠排隊買樓的照片具新聞價值;專題編輯可能希望用一張少年吸煙的特寫來說明有關健康問題;體育編輯可能希望刊登馬場的賽馬觀眾的照片,以說明觀眾人數破記錄。
黃啟暘認為,傳媒拍攝或發布的影片有人的樣貌被攝錄下,在私隱條例的意義下,正常不應屬於違法披露他人身份,否則可能會不當地限制正當的新聞活動。
翻查資料,《集誌社》公布的片段,披露當晚三名警察在入站約92秒後離開;逾百名白衣人上月台向車廂中的乘客施襲;一分鐘有400人逃生。《集誌社》未有在報道交代如何取得CCTV片段。
至於今次法官質疑《集誌社》發布的影片可能涉及有人外泄片段。黃啟暘指,假設有人外泄片段,又假設傳媒發布片段令打算出庭的證人卻步,仍要考慮《集誌社》本身主觀上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才算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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