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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乃光・由JPEX事件想起:探討香港封網權力來源

消息指,香港一些電訊服務供應商收到警方指示﹝1﹞,已經封鎖JPEX的應用app。雖然個人對JPEX亦並不同情,對相關的那些KOL沒有興趣,不會吃他們的花生,亦相信他們的運作極有可能有欺詐成分,不過,職業病發作,立即想,究竟警方是基於什麼法律要求電訊服務商封網封app,事關JPEX案件,應該不涉及國安法,與該法賦予的權力沒有關係。

香港乃法治之區嘛,以法治港,深信當局必定有法可依吧,花了些時間查問,相信找到答案,應該是通訊辦(OFCA)的作為,然而,又不是一條法例,那麼是什麼?原來,根據電訊規管事務諮詢委員會的文件﹝2﹞,因應於近年的電話和網絡騙案盛行,通訊辦帶頭統籌警方和通訊商,成立溝通機制,以警方提供的資訊,阻截和封鎖可疑網站和服務。不過,這仍然只是執行程序,那麼法理基礎在何?

原來是在綜合傳送者牌照(UCL)內面,由這提供給香港固定、流動電訊服務商,以及其他電訊服務營辦商等的單一發牌牌照樣本﹝3﹞可見,牌照主體條文最後亦相信是最新加入的一節(第53節),為了阻截電訊網絡服務被「欺詐性使用」(fraudulent use),只要通訊辦或「任何相關執法部門」書面通知,就要採取所需行動,對涉嫌的訊息、電話通訊或電訊服務進行阻截,而所謂電訊服務,就應該包括網站和流動應用app了。我不肯定這條文何時加入UCL牌照,但有理由相信是在以上TRACC文件所指的措施在2022年底開始時所作的修改,而搜尋一下主要電訊商的牌照,都已經加入這條款。

這就是有法可依吧?這權力並非直接來自電訊條例,而是直接由電訊執法部門加入發牌條款中,電訊商同樣要依從,但修改這些牌照內容,卻無須經過立法和諮詢的程序,以致公眾和傳媒也許都不知道這種封網權力的來源,並且條文中一些內容因為不是法律文本,會較為不清晰,例如,什麼是「欺詐」?那些相關執法機構可以作要求?他們要通過什麼程序才能決定要封哪個網?都不是很清楚,即使JPEX這案似乎大有理由去封他們,卻不保沒有在其他情況下被濫用的可能,當事人和公眾亦沒有尋求補救的方法。

也許完善香港議員也不會浪費時間問這些問題,傳媒也未必想起,這就是沒有制衡的一些副作用吧。還有沒有其他的封網方法,我不敢肯定,因為今日之前都沒有想到這個。以後,當然還有很多等待中要立的新法。

註:

﹝1﹞警方已指示香港電訊服務供應商封鎖 JPEX App
https://www.newmobilelife.com/……/jpex-app-blocked-in-hk/

﹝2﹞”Measures to Combat Fraudulent Calls and Messages”, TRAAC Paper No. 1/2023
Paragraph 15: https://www.ofca.gov.hk/……/content_757/traac1_2023.pdf
Slides 6: https://www.ofca.gov.hk/……/content_757/traac1_2023_p.pdf

﹝3﹞牌照樣本(只提供英文版本)
https://www.coms-auth.hk/……/sample_ucl_licence.pdf

授權轉載:莫乃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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