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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修例】國安案無罪釋放者上訴期間續扣押 陳文敏:違背無罪推定

港府擬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即使國安案的被告判無罪釋放,律政司的提出上訴時,可繼續羈留扣押無罪釋放者。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早前稱,「若將有罪的人判處無罪釋放,所造成的司法不公,不會少於將無辜的人定罪」,香港名譽資深大律師、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今(31日)撰文回應,指有關說法違背普通法中無罪推定的原則。

由於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仍身處北京與各部門討論23條問題,今天由張國鈞以署理司長身分在立法會首讀二讀《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根據修例內容,若有關國安案件的被告獲3名指定法官判處無罪,律政司長可在14天內以案件呈述方式,向上訴庭要求推翻原訟庭的無罪裁決。控方提出上訴申請後,法庭有權羈押無罪者或批出保釋,而控方亦有權申請手令拘捕獲判無罪的被告。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在立法會發言時指,錯誤的無罪裁定可能會引起極為嚴重的後果,因此需要修例來讓司法機關妥為履行《國安法》之下的職責。

張國鈞表示,相信修例內容將會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活動,並呼籲議員支持修訂。他在早上接受《Now新聞》訪問時指,在涉及嚴重國家安全的罪行中,「因為法庭的法律錯誤而令逃犯逃之夭夭……後果是極其嚴重」。

陳文敏今日在《明報》專欄批評律政司「似乎認為被控國安罪行的人必定有罪」,並指出即使法庭判決有法律上的錯誤,也不代表被告一定有罪。他關注《條例草案》中,律政司倡議於上訴期間繼續羈留扣押獲判無罪的被告,以免「搵唔返」被告、令上訴變得「無意義」。

陳文敏認為,的確不能排除無罪釋放者會潛逃,但政府應提出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有潛逃風險,而法庭亦可施加條件,包括要求被告交出旅遊證件及向警方定時報到,而非一定要以羈押作為手段。

他強調,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權,為避免當權者濫用刑法中剝奪人身自由的權力,普通法才會發展出無罪推定的原則,這原則被視為刑法中的金科玉律,落實了寧縱毋枉的基本價值,即將無辜的人定罪,肯定比放過有罪的人更不公義。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在上月出席立法會會議時表示,過去很多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容許控方上訴的空間都較少,但近來有改變趨勢,目前特區做法亦非全球獨有,但他在會上未有舉出實際例子。律師會會長陳澤銘則認為是次修例「從政策角度而言是合理及適當」,並認為若果法庭有錯誤判決,控辯雙方都應該權上訴。

律政司於今年1月就《條例草案》內容諮詢法律團體、法律學院意見,其後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舉行過兩次會議,以及在四至五月期間以半個月時間,用書面形式收集公眾意見進行諮詢。

自2021年7月首宗國安案件(唐英傑案)審訊至今,已開始及完成了32宗審訊,除未結案者,全數均被定罪,定罪率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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