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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生認「煽動分裂國家」不獲減1/3刑期 上訴庭指涉重大法律觀點批終極上訴

理大學生呂世瑜去年承認違反《國安法》中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本獲扣減三分一刑期,由5年半減至3年8個月,但控方認為案情屬「情節嚴重」,應受《國安法》最低刑期所限,法官最後改判監禁5年。呂世瑜不服刑期上訴,被駁回後再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日指,相關問題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而批出上訴證明書,交回終院處理。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在判辭指,呂世瑜的案件具有重大而且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包括《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中,「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文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

第二是該如何詮譯《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段的罪行,即是「有以下情形的,對有關犯罪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一、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及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上訴庭指出,若以上三項條件無一成立,但案件屬情節嚴重的話,是否不能減輕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容許可基於其他求情理由而減輕?基於上述觀點,故上訴庭批出證明書,待終審法院處理。

現正服刑的理大學生呂世瑜(26歲),被控2020年在Telegram發表港獨言論及在住所收藏武器,去年4月承認違反《國安法》中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胡雅文基於被告認罪,由判刑5年半減至3年8個月,但控方認為《國安法》列明屬「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胡雅文最終改判囚5年,亦即是說只獲減刑6個月,而非過去普通法案件中,認罪可獲減刑三分一的原則。

呂世瑜隨後提出刑期上訴被駁回,判詞指「情節嚴重」的案件,5年最低刑期屬強制性,即使認罪亦不能判低於5年,否則違反立法原意。

案件編號:CACC6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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