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遭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HKDC)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郭賢生涉協助處理她的保單,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案件今(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涉案保險代理供稱郭父今年初指希望取消涉案保單,並已獲得郭鳳儀同意。被告亦在警誡下表示女兒「依家唔喺香港」,「我咪cut咗佢(保單)囉」。
被告郭賢生(68歲,商人)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案情指他在2025年1至2月期間,在香港企圖處理屬於郭鳳儀的資金或財務資產,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他表示不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被告在1999年於友邦保險為3名子女,包括1997年出生的郭鳳儀購買「升學儲蓄」保險,供款期為21年。被告於2020年供滿總值約1.1萬美元(約8.6萬港元)的涉案保單,被告最終未領取保單任何金額。
被告今年4月30日在將軍澳被捕,在警誡下承認,知悉女兒被保安局通緝,「佢(郭鳳儀)依家唔喺香港,我咪cut咗佢囉」。警方其後檢視被告的社交媒體瀏覽紀錄,發現被告曾觀看由現已停運的「自由亞洲電台(RFA)」製作的紀錄片《三個香港女生為何成為百萬懸紅「通緝犯」?》,以及其他相關影片。
控方傳召涉案保險經紀鄭蔚儀作供,指被告今年1月表示希望取消郭鳳儀的保單,郭鳳儀亦同意把保單持有人改為被告。鄭又指被告稱稍後會見到郭鳳儀,可以把交件交給她簽署。被告於2月把已簽署的文件和郭鳳儀的身份證副本交予鄭,惟鄭發現相關文件已過期,需由郭鳳儀再次簽署。然而,由於郭鳳儀不在港,鄭遂建議由被告簽署並在簽名旁寫上郭鳳儀名字,並交待真誠相信郭鳳儀知悉事件。
郭曾在紀錄片中透露影響身邊人而自己無法控制 希望向他們道歉
翻查資料,郭鳳儀在《三個香港女生為何成為百萬懸紅「通緝犯」?》紀錄片中曾透露,「自己被人搞是沒所謂,因這是我的決定和自由,後果是由自己承擔;但當你影響到身邊人而你沒法控制,這是很難受的,我很希望可以跟他們道歉」。
此案是國安處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任何人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潛逃者資金或資產,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7年。
本案於今年5月2日首次提堂,被告未有申請保釋,並要求索取保單條款,以研究他處理的保單是屬於郭鳳儀還是被告本人的資產,才決定是否申請保釋。至5月8日,郭向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申請保釋,遭蘇官拒絕須還柙候訊。至5月20日,郭向高院申請保釋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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