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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求情|黃之鋒沒寫求情信 望服刑後放下過去 開始新生活

47人初選案今(5日)開始九龍東6名參選人求情陳詞,黃之鋒代表大狀李國威陳詞時指,黃於本案僅為「積極參與者」,並同意黃曾向外國求助,但強調本案只與本地串謀相關,有關條文不適用。法官陳仲衡指黃沒有親自撰寫求情信,李表示這是黃的個人選擇,指他希望在服刑後放下過去、重新做人。

據《庭刊》報道,黃之鋒身穿灰色外套、藍色襯衫,進入法庭時由4名懲教人員押解,被安排坐在被告欄最角落,並一度向公眾席展現笑容。代表黃的大律師李國威求情指,黃只是參加者,並沒有參與組織或協助初選,僅屬「積極參與者」,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方指黃之鋒在案發時曾提及「國際線」,倡議向外國求助,但早於《國安法》生效前,即從2016年至2019年已有此主張,故僅屬社會運動背景,跟控罪內容無關,因控罪只關注本地「串謀」。

李續指,黃在早期階段已表示認罪,認為刑期可獲三分一扣減。而黃的母親、牧師、教友、前老師等均為他撰寫求情信,指黃希望早日出獄及更生。法官陳仲衡質疑,求情信由他人撰寫並非出自黃本人,李同意,但指這是黃的個人選擇,但獲指示指他希望在服刑後放下過去、開始新生活。

李又提及黃之鋒曾涉及的案底,包括2019年6月包圍警總案,判囚13.5月;2019年10月反蒙面法遊行案,判囚4個月;2020年六四集結案,判囚10個月。李指黃於上述案件均認罪,3名法官留意到首兩案在黃取得法庭保釋期間干犯。

陳官質疑,辯方雖一方面要求法庭考慮整體性,另一方面卻見黃一再犯案,辯方強調黃在各案件中認罪,陳官反駁黃當時已獲減刑,法庭不可因他在其他案件認罪而再作減刑。

李續指黃熱心服務公眾,即使不是區議員,仍在疫情期間向巿民派發150萬個口罩及消毒用品,陳官質疑不能視他為品格良好,李同意不能作額外減刑因素,只想指出黃非突然犯案,而是過去一直積極參與社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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