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健熙涉理大外暴動脫罪後律政司上訴被駁回 今法院下令律政司付訟費

2019年11月18日大批示威者在尖沙咀一帶聲援及「營救」理大內示威者,多人被捕。時任民主黨主席羅健熙被指在場參與非法集結,原審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就無罪裁決提上訴,上訴庭今年3月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原判。羅一方就律政司上訴申請訟費,高院周五(10日)批准羅的申請,下令律政司須向羅健熙支付訟費,未有提及金額。
高院上訴庭今頒下的判詞,由法官彭偉昌撰寫,指羅健熙按《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申請就兩案獲得訟費,包括律政司提出的案件呈述上訴,以及處理相關訟費申請的訴訟。
律政司一方接受羅就案件呈述聘用兩名大律師,但反對羅部分訟費申請,認為他只應可取得一半訟費,因上訴庭「雖然認為無罪裁決並非有悖常理,但上訴並不是完全沒有道理」,雖然駁回上訴,但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誤讀案例,錯誤理解「非法集結」罪所須的「共同目的」。律政司一方又引用「黎智英被指刑恐東方記者」一案指,該案處理訟費時,上訴庭只接納律政司提出的其中一個上訴理由,因此裁定該案答辯人只能獲一半的上訴訟費。
羅健熙一方則指,律政司提及的案件中,是因答辯人在處理上訴時導致不必要的延誤,才被「剝奪一半訟費」,並援引另案指,上訴理由多寡及獲接納數目不是定奪訟費的理由。羅一方又強調,原審法官對法律的誤解,與羅被判定無罪的裁決無關。
上訴庭分析雙方陳詞後,認同能否取得上訴訟費,不能單純取決上訴理由多寡及成功率,而本案與其他案例的根本分別,是律政司上訴的理由「其實無一成立」,因此不認為有任何理由「要讓本已脫身的羅健熙為澄清原審時的無關錯誤而付出代價」。
判詞續指,律政司長希望糾正原審的錯誤可以理解,但不能指望與錯誤「完全無關」的羅分擔訟費,因此批准羅可得案件呈述上訴及本訟費申請的所有訟費。
案件編號:CACC217/2022